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本部门职责
2024年9月,经市委办、市政府办批准,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成立,是防城港市海洋局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参公事业单位,作为市本级保留的执法队伍。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关于海洋资源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全市和跨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洋渔业执法工作。
3.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观测预报(这个属于执法工作内容吗)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4.负责组织对管辖海域进行巡航、监察、监视,掌握海域海岛使用动态和趋势,组织对侵犯海洋与渔业权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5.负责渔业、渔港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执法区域内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
7.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养殖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海洋渔业船舶登记、发证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监督指导渔业船舶船员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渔事纠纷和调解。
9.统筹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海洋与渔业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管理,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船员训练。
10.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海洋与渔业维权巡航执法任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交办的渔业涉外案件处置工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11.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海洋与渔业船舶开展海难救助,参与渔业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12.完成市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工作职责,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设1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安全生产监督科、装备管理科、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执法一至七大队、机动大队(稽查大队)、船艇一大队和船艇二大队。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承担支队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印章、机要、信息、安全、政务公开、信访、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综合文稿;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负责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和廉政教育等工作;协助开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全市海洋与渔业统一执法程序设置、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大队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计划、方案,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和组织执法案件审查;负责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舆情引导等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应诉。
(三)安全生产监督科。承担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置;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航标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涉外渔业安全生产事务。
(四)装备管理科。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规划、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海洋与渔业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拟定执法船艇和执法车辆维修保养及物资分配计划;负责执法装备的采购、调度调拨,监督船艇大队对执法船艇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执法船艇、船员训练、考核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的协调、指挥调度;负责船艇出航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管平台值班,受理海洋与渔业违法线索的举报,协调渔船防台应急、海难救助和突发事件处理;协调联系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六)执法一至七大队。负责执法区域内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渔业安全、海洋伏季休渔、内陆水域禁渔、水生野生动物、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工作及其他特定勤务的巡航执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海洋与渔业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执法区域内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港水域交通秩序、防污设施、航标设施等监督管理。
(七)机动大队(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市管辖范围内海洋、渔业、港航及其他特定勤务开展巡航执法;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重大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监督各大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法效果等情况;负责辖区内陆水域渔政行政执法,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海洋与渔业联合执法行动。
(八)船艇一大队。负责中国海监1117船和中国海监1120、1123 艇等执法船艇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执行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与渔业巡航执法任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海洋维权、渔业权益巡航执法任务;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完成海上应急救援任务。
(九)船艇二大队。负责中国渔政45032、45036、45039等执法船艇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执行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与渔业巡航执法任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海洋维权、渔业权益巡航执法任务;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完成海上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部分: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4年度总收入633.42万元,其中本年度收入633.42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3.42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4.事业收入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5.经营收入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6.其他收入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二)本部门2024年度总支出633.42万元,其中本年度支出633.42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2.卫生健康支出15.1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3.农林水支出341.82万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支出。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4.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14.63万元:主要用于海洋执法监察、海域海岛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5.住房保障支出18.5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支出。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6.结余分配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7.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
二、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633.42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2023年度决算数可供比较。其中:基本支出255.37万元,项目支出378.05万元。因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等方面的支出。
(二)卫生健康支出15.1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三)农林水支出341.82万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支出。
(四)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14.63万元:主要用于海洋执法监察、海域海岛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18.5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支出。
三、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5.37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228.59万元,因本部门为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24.44万元,因本部门为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3万元,因本部门为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
四、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五、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4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2.17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0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0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08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海洋与渔业执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4年,防城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全年运行费支出2.08万元,平均每辆1.04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09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次、7人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0人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44万元,因本部门为2024年度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和2023年度决算数据可供比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因本部门为2024年9月新设立单位,当年度未发生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因本部门为2024年9月新设立单位,无年初预算数据,2024年执行数633.42万元,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为一等。从自评情况来看,项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支付等均较规范,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也较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我单位2024年度项目17个(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口径要求统计,增加“海洋与渔业村级协管员项目”24万元,减少“渔政执法装备建设资金项目”18万元),项目支出总额384.05万元。其中,市本级项目16个,市本级项目支出360.05万元;对下转移支付项目1个,对下转移支付24万元。上述项目中,敏感涉密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上述17个项目均已开展绩效自评,其中非敏感涉密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为:16个项目评为一等等次,占项目总数比例为94.12%,涉及资金384.05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为100%;1个项目评为二等等次,占项目总数比例为5.88%,涉及资金0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开始实施,但未达到资金支付条件)。
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2024年5月1日至8月15日为伏季休渔期,船艇频繁外出巡航执法,无法开展船艇坞修工作,导致项目资金支出较为缓慢,故大部分集中在下半年支付。
下一步改进措施:统筹谋划好全年各船艇维修计划,平衡执法工作开展和预算执行进度。
2. 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渔政巡航燃油费、执法船(艇)维修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为一等等次,项目预算数为268.85万元,执行数为217.97万元,预算执行率为81.07%。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达到产出指标中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四个方面的要求;
(2)满足效益指标要求;
(3)达到设定的满意度指标要求。
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项目自评指标设定多样性有待提高。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的学习,提高评价指标设定的全面性、有效性,确保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全面真实反映项目的实施结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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