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公交客运)》的政策解读 | |
| 发文字号:防交发〔2023〕7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
关于《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公交客运)》的政策解读
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处罚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客运行政执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28日印发《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交客运)》(防交发〔2023〕74号)。为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交客运)》(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裁量基准》制定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首违、轻微不罚等制度。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3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于2023年9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三、编制过程
2023年11月初,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公交客运处罚权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11月上旬,起草形成了《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交客运)(征求意见稿)》。
11月21日,征求局属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交通部门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4日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定稿,修改形成了《防城港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交客运)(送审稿)》。
11月25日,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11月27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
11月28日,我局正式印发,并在我局网站对社会公开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项来源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具体为《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共7个处罚事项。
(二)基准框架包含7个方面。分别是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并以列表方式明确,方便执法人员运用。
(三)裁量阶次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1.裁量阶次,分为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档,违法行为在采用与法律表述相一致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进一步细化,主要以一年内违法次数、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情节轻重的划分标准,使基层执法人员更易判断、分辨。
2.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设定公交客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为:防城港市城市管辖范围内。
实施时间:2023年11月28日起开始施行。
六、咨询渠道
电话咨询:0770-2827413
七、解读机关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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