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共护安全促发展
第一部分 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以及公路隧道内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
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
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统一误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未按超限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交规〔2024〕2号)明确,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5%(不含)以上的,方可进行立案。考虑到当前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尚未具备自动区分车型功能,货车总质量限值暂按车轴数最高限值计算。
统一合理误差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总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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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数 |
总质量限值(吨) |
统一合理误差(105%)后总质量限值(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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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轴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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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轴 |
27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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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轴 |
36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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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轴 |
43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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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轴 |
49 |
52 |
第二部分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危害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作“公路第一杀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有“六大害”:
一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
三是严重扰乱货运市场秩序;
四是严重影响公路通行效率;
五是严重污染环境;
六是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第三部分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治理方式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为了有效平衡发展与安全,推进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度相统一,按照治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根据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发现的违法超限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层次采取不同力度进行打击治理。具体如下:
一、轻微首违不罚。当事人按照现场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认定标准20%(含本数)且初次违法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第二次违法的,予以口头警告。
二、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按照现场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或者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根据超限幅度分为4个档次标准予以处罚。
幅度一: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按照现场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认定标准20%(含本数),属于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且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
幅度二: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的情形。车货总
质量超过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
幅度三: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的情形。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60%以上100%(不含本数)以下的。
幅度四:超限部分严格按500元/吨实施处罚的情形。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 100%及以上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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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率 |
实际重量(吨) |
处罚标准(元/吨),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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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轴 |
三轴 |
四轴 |
五轴 |
六轴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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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以下 |
19以下 |
28以下 |
38以下 |
45以下 |
52以下 |
0 |
0 |
0 |
0 |
1.超限次数统计周期为1个自然年;2.超限部分的处罚应扣除认定标准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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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含) |
19~22 |
28~32 |
38~43 |
45~52 |
52~59 |
100 |
100 |
100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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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含) |
22~29 |
32~43 |
43~58 |
52~69 |
59~78 |
200 |
200 |
200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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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 |
29~36 |
43~54 |
58~72 |
69~86 |
78-98 |
300 |
300 |
300 |
500 | |
|
100%(含)以上 |
36以上 |
54以上 |
72以上 |
86以上 |
98以上 |
500 |
500 |
500 |
500 | |
三、屡犯清理整顿。对多次违法超限超载的,采取责令停止营业、停业整顿,或吊销营运证、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治理,清理淘汰一批违法者。具体如下:
(一)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严重超限入刑。对“百吨王”严重违法超限行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破坏桥梁、隧道、公路的,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移交司法机关。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罪名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国“百吨王”入刑案例:俞某危险作业案(浙江:全国首例“百吨王”运输企业负责人被判危险作业罪)。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因公司车辆超载于2023年12月5日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未按要求于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司所属货车因超限超重违法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超载236.8%。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决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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