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公交企业:
《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30日
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落实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优待政策,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和谐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2〕22号)》《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120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的决定(防发〔2011〕9号)》。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公交优先、分级负责、公开透明。
三、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适用对象
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和其他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退役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战斗功臣、教师、道德模范和市人民政府认定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以下简称特殊群体)。
(一)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和其他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可凭市、县(市、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外省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等同等享受免费乘车优待。
(三)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退役消防救援人员,可凭士兵证、军官证、工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和退役消防救援人员相关证明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四)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士遗属、战斗功臣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五)教师、道德模范和市人民政府认定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可凭市教育行政、市文明办等部门提交的审核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制作发放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四、补贴申领的对象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办理公交营运特许经营许可手续,并且执行公交票价和给予特殊群体免费乘坐的公交企业。
五、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贴执行标准: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补贴标准,城区公交按每辆车每月给予1200元的补贴,城郊公交按每辆车每月给予900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为每年1-12月。
(二)车辆补贴具体计算方法:1.报废(或经营权期满,下同)的车辆报废当月发放补贴,下月起不再发放,应报废而不报废(或继续经营)的车辆从应报废下月起不发补贴;2.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新购并办理行驶证的运营车辆开始运营当月不发补贴,从下月开始发放。3.新增车辆当月15日前(含15日)投入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后投入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4.退出车辆当月15日后退出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出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5.对在营车辆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停运以及同一车辆在同一个月新增投入运营或退出运营的,每月运营天数大于15天或等于15天,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每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6.更新车辆或变更线路运营的车辆在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一年的补贴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
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申报特殊群体免乘财政补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服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政府各类指令性任务。
(二)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主动为特殊群体提供免费优质的乘车服务。
(三)企业严格遵守公交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
(四)及时、准确向各级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车辆运行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大众和媒体监督。
七、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市本级(防城区、港口区)公交企业每季度向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所属城区财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区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属城区交通运输部门,由所属城区交通运输部门拨付至公交企业。
(二)上思县、东兴市由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并负责拨付至公交企业。
八、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公交企业给予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企业执行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情况加强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公交企业要如实申报有关符合补贴标准的车辆数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不予补贴,涉嫌骗取财政补贴等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三)经查实存在拒载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一年内(下同)经查实1次的,核减被发现或投诉线路所有车辆一个月补贴;查实2次的,核减该线路所有车辆6个月补贴;3次及3次以上的,核减该线路所有车辆全年补贴;造成恶劣影响的,核减该公司所属所有公交车辆全年补贴。因企业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权的,从被取消经营权的当月起不予发放补贴。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九、补贴资金的筹集
防城区、港口区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东兴市、上思县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统筹。
十、城区公交和城郊公交的范围界定
公交线路全程为城市道路的界定为城区公交,城区公交以外的公交界定为城郊公交。
十一、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防城区、港口区,东兴市和上思县可参照执行。
十二、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2月13日公布的《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暂行)》(防交发〔2023〕7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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