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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

2025-09-24 18:08     来源:防城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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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府规章草案、办法、规划,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办法、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的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核、报批及备案工作。

5.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6.拟订全市殡葬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7.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办法,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8.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办法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办法并组织实施。

9.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办法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办法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11.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3.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14.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①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办法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办法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②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防城港市行政区划图。

③与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移交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业监管。将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下发涉及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告知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市民政局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及时通报审批情况。负责实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防城港市民政局

行政单位

2

防城港市救助管理站

事业单位

3

防城港市社会福利院

事业单位

4

防城港市殡葬管理处

事业单位

5

防城港市福利彩票中心

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件: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24年度总收入776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536.04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528.34万元,增长25.44%,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725.2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740.58万元,增长14.86%,主要原因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项目和防城港市精神福利医院项目进度款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45.68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785.98万元,增长81.89%。主要原因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项目专项债券收入。

3.其他收入65.16万元,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23年决算数增加1.78万元,增长2.81%,主要原因是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救助较上年度增加

4.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74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09万元,增长13.85%。主要原因是社会福利院日常公用经费增加,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增加。

5.年初结转和结余224.2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21.87万元,增长10.81%,主要原因是社会福利院上年结转结余资金2024年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2024年度总支出776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7526.72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543.56万元,增长25.79%。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5658.87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补贴、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民政管理事务专项支出等。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769.24万元,增长15.73%,主要原因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项目和防城港市精神福利医院项目进度款

2.卫生健康支出(类)50.45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公共支出及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3.48万元,下降6.45%,主要原因是减少疫情期间联防联控补助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71.7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8.19万元,下降10.25%,主要原因是基数有调整,人员有变动。

4.其他支出(类)1745.68万元:主要用于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及用于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方面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099.72万元,增长170.25%,主要原因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项目专项债券收入。

5.结余分配6.67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3.35万元,增长100.9%,主要原因是福彩中心2024年结余分配较上年增加

6.年末结转和结余227.6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3.39万元,增长1.51%,主要原因是社会福利院上年结转结余资金2024年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25.11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740.49万元,增长14.86%。其中:基本支出922.85万元,项目支出4802.25万元。

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736万元,支出决算为5725.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24%。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3630.78万元,支出决算为5602.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4.32%。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增加基建项目专项拨款

1.民政管理事务648.91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开展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等民政管理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282.7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开展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等民政管理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3.19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社会组织管理21.58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民间组织管理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45.1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7.4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开展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项目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48.84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29.08万元。主要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离退休3.4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2)事业单位离退休3.74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8.6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23.2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

3.社会福利4518.6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25.7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对本级孤儿养育方面的支出。

(2)殡葬178.77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殡葬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等支出。

(3)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70.11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4)养老服务2386.14万元。主要用于反映示范性养老服务项目的支出。

(5)其他社会福利支出1757.88万元。主要用于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4.临时救助304.52万元。主要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304.52万元。主要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5.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万元。主要用于反映社会福利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支出。

(二)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为51.95万元,支出决算为50.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11%。主要用于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减少防疫期间联防联控补助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50.45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民政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医疗9.72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2)事业单位医疗12.99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27.74万元。主要用于反映公务员医疗方面的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80.28万元,支出决算为71.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4%。主要用于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基数有调整,人员有变动。

1.住房改革支出71.72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1)住房公积金71.72万元。主要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22.85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840.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75%,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基数有调整,人员有变动。其中:基本工资支出331.81万元;津贴补贴支出77.77万元;奖金支出100.39万元;绩效工资支出103.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8.6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2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2.1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7.7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01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71.72万元;医疗费支出0.22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73.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16%。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厉行节约,减少机关运行成本。其中:办公费支出5.61万元;水费0.14万元;电费0.44万元;邮电费5.32万元;差旅费4.05万元;维修(护)费0.12万元;会议费0.43万元;公务接待费0.71万元;劳务费0.28万元;工会经费13.26万元;其他交通费22.4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07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退休费支出5.86万元;生活补助支出1.7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73万元。

四、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1745.68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785.98万元,增长81.89%。其中:项目支出1745.68万元。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386.24万元,支出决算为1745.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1.96%。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专项债券

)其他支出年初预算为386.24万元,支出决算为1745.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1.96%。预决算差异主要是增加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专项债券

1.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230.87万元。主要用于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业务费用支出。

2.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254.82万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3.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1260万元。主要用于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五、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39%,比上年减少83.12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业务专用车辆采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4.9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0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与上年持平。本年度本部门未安排因公出国访问、学习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9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比上年减少1.69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防城港市民政局机关及5个所属事业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4.95万元,平均每辆0.83万元。主要用于市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处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4.37%,比上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国内公务接待批次21次,人次174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工作指导和工作调研、召开会议等公务往来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5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0.94万元,减幅16.46%比2023决算数减少7.69万元,下降12.16%。主要原因是:本级和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行政支出成本。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4.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5.4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7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71%,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7.73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1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5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福利院、救助站、殡葬管理处业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财政资金16705.17万元,执行数12862.86万元,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为等。防城港市民政局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强化绩效意识,规范内部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整体支出绩效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具体自评分情况如下:

2024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92分。具体自评分情况如下:

(1)预算执行率77%,自评3分。

(2)主要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数量指标完成情况自评28分。①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孤儿、低保及特困等救助补助资金人数74814人;②村(社区)办公经费、干部生活补贴覆盖面及服务保障数342个;③完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项目1个,完成政府购买“关爱特困老人.孤残儿童”项目1个;新增单杆式路名牌64杆,维护路名牌15块以及完成1套地名文化概览编辑;经验收完成3条界线共65平方公里范围的航拍影像数据采集;⑥完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项目1个、完成政府购买“互助养老”志愿服务项目1个;⑦开展社会事务、基层政权、边界联检、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等民政工作督导、调研及检查等90余次。

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自评15分。①补贴发放及时合规率100%;②社区服务质量、群众服务考核率95%;③摸底排查准确率100%;④验收合格率及评估合格率100%;⑤民政工作开展质量100%。

时效指标完成情况自评3分。项目完成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

成本指标完成情况自评3分。总体支出12862.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2024年全年预算数16705.17万元,全年支出数12862.86万元,预算执行率77%,未支出完成的主要原因是:防城港市示范性养老项目、防城港市精神福利医院等项目按合同进度拨付。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跟进项目进度,确保项目资金按照合同进度及时支付。

(3)主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自评24分。①高龄老年人、孤儿、低保及特困等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②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城市社会风貌得到改善;③村(社区)服务群众水平、干部工作积极性等进一步提升;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动态管理信息库数据动态更新;⑤街道路名牌进一步得到维护及改善;地名文化水平得到更新;⑥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得到创新;社会化组织规范发展意识得到强化;⑦社会事务、基层政权、边界联检、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等民政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情况自评6分。①社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②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自评10分。①受助对象满意度95%;②社会公众满意度95%;③工作满意度95%。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1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开展的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财政资金项目96个,其中:2024年项目85个,2023年结转2024年实施项目11个。项目支出总额17648.98万元。其中,本级项目80个,本级项目支出8143.151万元;对下转移支付项目16个,对下转移支付9505.829万元。项目中,无敏感涉密项目。

所有项目均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非敏感涉密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为:79个项目评为一等,涉及资金17276.54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82.29%,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97.89%;5个项目评为二等,涉及资金162.1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5.21%,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0.92%;4个项目评为三等,涉及资金114.04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4.17%,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0.65%;8个项目评为四等,涉及资金96.3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8.33%,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0.54%。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部分项目自评佐证材料不够充分,部分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部分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量化程度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二是加强自评复核工作,对填报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项目及时修改完善,不断提高预算绩效自评工作质量。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评级为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29.51万元,执行数为729.5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时足额配套区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为全市22452位高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评级为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19.19万元,执行数为119.1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时足额配套区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使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组织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村(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及“村(社区)办公经费”5个重点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为一等,涉及资金7851.02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2024年我局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经评价,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良好,资金绩效目标明确,预算编制合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较为落实,整体项目效果良好。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指用于民政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民政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民政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政策制定和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民政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民政局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民政局所属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民政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指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项):指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院用于儿童孤儿保障方面的支出。

2.殡葬(项):指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处用于殡葬方面的支出。

3.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于城市和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用于反映拥军优属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指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支出。

1.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2.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

二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十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附件:

防城港市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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