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发表时间:2020-11-06 17:09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市渔政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6日
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国内渔业
油价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农办渔〔2019〕22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渔牧财〔2016〕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作业天数核算办法的通知》(桂海渔办发〔2018〕6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0〕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0年(2019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2020年(2019年度)渔业作业用油油价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渔业作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董 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家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培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 蕾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天富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华芳 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梁 熙 上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 海 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乃华 港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振国 防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谢 杰 市渔政支队支队长
卢振岸 市渔政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培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天富、谢杰、卢振岸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渔政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渔业油价补助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重要文件要全文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二)地方负责落实,部门各司其职。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行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油价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合理核定补助,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额度内,根据农业部制定的《2019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2015—2019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号)核算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各补助对象。
三、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拥有的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全国或广西捕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纳入地方管理,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
(三)拥有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并在补助年度内有正常渔业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控记录;
(四)水产养殖生产者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渔业油价补助核算标准及其上限
渔业油价补助金额核算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中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一)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中的《2019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附表2)执行。
(二)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核算标准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中的《2015-2019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附表3)执行。
(三)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核算标准按《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四)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助。
五、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算原则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0〕74号),补助年度核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助资金额度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但核算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全年补贴标准上限。其中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二)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如有两种作业类型兼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第一种作业类型核算补助资金。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作业方式中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和双船底层单片拖网标准核算补助资金。
(三)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机动渔船(船龄标准见农渔发〔2007〕11号文),不再予以补贴;60马力以下未安装北斗船位终端的海洋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统一按照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中船长最高档次标准核算补助资金额度,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统一按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船长最低档次补贴标准的50%核算补助资金额度,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四)经批准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渔船,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并按照渔船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据实按天核算补助资金,不设定全年补贴上限。
(五)养殖机动渔船维持按功率和养殖面积核算用油量进行补助,功率实行上限控制。
(六)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在补助年度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新建和购置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购置渔船在补助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卖出方发放补助资金;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在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
(七)《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如果属换证检验的,超过证书有效期限检验的则视为断档,断档时间计算以检验完成日期为准;属营运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后3个月内检验的不视为断档,超过3个月后检验的,视为断档,断档时间从第4个月起计算,断档时间计算以检验完成日期为准。
(八)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九)大、中、小型渔船划分标准按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渔业油价补助发放程序
(一)补助对象公示。根据申报和渔船数据库情况,对列入补助的对象进行公示,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还应公示渔船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及《渔船作业情况确认表》的主要信息,同时,公布渔业油价补助的有关政策、文件。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审核。渔船本年度内正常生产情况及证书证件的审核由渔政机构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包括渔政支队所属的原渔业船舶检验科没有划转出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范畴内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1. 渔政机构负责制作《大中型渔船渔业油价补助北斗海上生产轨迹核查表》及《防城港市2020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审批表》并收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证件等资料(证书证件原件退回给船主,相关资料原件及证书证件复印件留存,证书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原件与复印一致”章并由审核人签字)。审核的重点:(1)是否符合补助条件;(2)渔船船长、功率、船龄及作业类型;(3)是否存在扣除或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违规行为;(4)渔船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情况以及《渔船作业情况确认表》;(5)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或购置等有关的情况;(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在有效期是否出现断档;(7)《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为拖网的渔船,其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作业时间;(8)其他需要核准的有关情况。
2.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船检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市渔政支队所属的原渔业船舶检验科没有划转出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原来的工作部署负责2019年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合法有效性、渔业油价补助期间检验有效期以及有效期内出现的断档情况的审核并签字确认。
3. 渔政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市渔政支队所属的原渔业船舶检验科没有划转出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7个日内完成符合申报条件渔船证书证件的合法有效性等审核工作。
(三)补助资金核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 号)等有关文件及规定,严格核算各类渔船的补助资金。
(四)补助金额公示。经审核并对补助金额核算确认无误后,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报刊或在辖区的主要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及办公场所等对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督及确认。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后的监督及确认。
(六)审批。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批。
(七)发放。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字确认后的审批表,制作油价补助发放表,经相关人员和补贴对象签字后发放。
七、油价补助资金的拨付和兑现
资金来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文件,下达2020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助资金3269.4924万元(含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根据《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提供2020年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及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函》(防财农函〔2020〕75号)以及《关于请求下拨东兴市2019年(2018年度)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请示》,已分配拨付港口区606.82万元、防城区433.2万元、东兴市8.5345万元,结余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2220.9379万元。经核算,2020年我市海洋捕捞渔船应发渔业油价补助资金3396.8672万元。由于存在资金缺口,将结余的2220.9379万元用于发放市本级管辖大中型渔船的油价补助资金,缺口资金1175.9293万元(其中:市本级65.0193万元、港口区583.81万元、防城区393万元、东兴市134.1万元)待自治区补足后再分配。
八、补助资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款管理,专款使用,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再继续发放的净结余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查虚报渔船和养殖证套取补贴资金、已灭失渔船仍冒领补贴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财政补助举报电话,以便于群众监督。
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纠错机制,对因各种情况造成资金发放有误的,多发部分由辖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回,纳入下一个补助年度统一清算;少发、漏发部分在当年或下一个补助年度内予以调剂解决。
九、加强协调配合
渔业油价财政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油价补贴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
十、其他
(一)各县(市、区)2020年(2019年度)渔业作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补助发放情况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
附件:1.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各类渔船油价补贴金额核算标准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2015-2019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
附件1
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各类渔船油价补贴金额核算标准及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渔牧财〔2016〕13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2019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级下达的2020年补贴资金及我市纳入管理的符合补贴条件渔船数量、船长和功率,分档定额测算我市各类型各档次渔船油价补贴金额。经核算:我市2020年(2019年度)海洋捕捞渔船 应发油价补贴资金为3396.8672万元,海洋捕捞渔船种类为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海洋捕捞机动排(筏)。作业类型分类为拖网作业渔船、围网渔船、杂渔具作业渔船、刺网作业渔船四种类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0年(2019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一、不同种类渔船补助资金的核算标准
某类渔船全年油价补助标准=某类渔船核算功率(千瓦)×油补综合调整系数×油价补贴参考标准(具体按照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各作业类型分类并根据船长和功率共分为12档,具体补贴上限标准参照“方案”附表5。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按船舶分类并根据船长和功率共分为4档. 具体补贴上限标准参照“方案”附表6。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二、各种类型渔船补贴金额计算
(一)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2291.0372万元
某类渔船补助全年金额=各单位档次渔船数×各单位档次对应某作业类型的油价补贴标准的总和
经各辖区核算,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137艘、金额2291.0372万元。其中:市级134艘、金额2285.9572万元,港口区1艘、金额2.08万元,防城区2艘、金额3万元。
(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218.88万元
某类渔船补助全年金额=某单位档次渔船数×单位档次对应某船舶分类的油价补贴标准
经各辖区核算,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209艘、金额218.88万元。其中:港口区60艘、金额78.18万元,防城区149艘、金额140.7万元。
(三)海洋捕捞机动排(筏):752.85万元
海洋捕捞机动排(筏)补助全年金额=渔船总数×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船长最低档次补贴标准(全年0.9万元)×50%
经各辖区核算:海洋捕捞机动排(筏):1971艘、金额886.95万元。其中:港口区1119艘、金额503.55万元,防城区:554艘、金额249.3万元,东兴市298艘、金额134.1万元。
三、资金分配
(一)市级:2285.9572 (万元)
(二)港口区:2.08+78.18+503.55=583.81(万元)
(三)防城区:3+ 140.7+249.3=393(万元)
(四)东兴市:134.1(万元)
合计:3396.8672万元
防城港市2020年(2019年度)渔业生产
用油补贴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 |
2020年度应发放补贴金额 |
已预拨补贴金额 |
本次下达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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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金额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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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中央补贴资金 |
历年结余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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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3396.8672 |
3396.8672 |
|
|
2220.9379 |
1 |
市级 |
2285.9572 |
2285.9572 |
|
|
2220.9379 |
2 |
港口区 |
583.81 |
58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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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城区 |
393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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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兴市 |
134.1 |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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