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发表时间:2021-12-06 18:19
防农(农机)简罚〔2021〕3号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吴宇权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8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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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506021981********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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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中间坪村 |
联系电话 |
1387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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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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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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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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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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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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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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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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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30日,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港口区王府街道办公车村水尾组路口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宇权驾驶检验不合格的车牌号为贵05-40353多功能拖拉机(《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擅自改装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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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的,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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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信用社(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账号:8926120101012803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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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吴善永 |
黄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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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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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20060019024 |
20060019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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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吴宇权 |
是否当场 执行 |
当场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