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防城港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5日 |
| 标 题:防城港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港气发〔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
防城港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各县(市、区)气象局: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印发2024年度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气法函〔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我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实行全覆盖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发〔2016〕3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规定,监督检查对象为已纳入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单位(已公布在防城港市气象局官网)。详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时间
(一)气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间。结合全年安全生产防范和督查等重要时间节点,从2024年4月起到12月份结束。
(二)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自查时间。应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查按附件2。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业主自查,气象主管部门核查方式进行。防雷重点监督单位根据自查提纲填报,由气象部门根据书面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全年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和业主自查情况,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或“专项执法”或其它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线上检查方式进行。由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的上报信息进行线上检查。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雷安全管理。包括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度、雷电防护装置许可情况、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防雷安全教育培训等。
(二)防雷安全检查。包括雷电防护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防雷装置检查维护情况等。
五、其他
(一)自查材料报送
1.市本级气象主管部门监管对象自查情况,报送电子版至邮箱:fcgqxjfgk@163.com,提供自查表(附件2)、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和最新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查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联系人:胡建明、缪世萍,联系方式:0770-2881030。
2.各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所负责的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由各县级气象局通知本属地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
(二)法律责任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气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防城港市2024年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2.雷电灾害防御重点监管单位自查记录表
防城港市气象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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