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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管部门 2025年制售肉类及其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5-12-04 23:00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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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冻猪肉案

2025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冻品仓库内一批冻猪肉无法提供当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查封上述物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抽检复检,固定了当事人采购冻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安全违法证据。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责令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冻猪肉,同时将该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切实彰显了我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和坚决维护百姓“舌尖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肉制品案

2025年9月11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冷冻商店的经营场所冷柜及冻库内,发现一批预包装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实,当事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肉制品长期留存于经营场所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超过保质期预包装肉制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经营者存在“重进货、轻管理”的突出问题,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库存肉制品的保质期管理和贮存管控不到位。此案的查处既督促当事人全面整改,也向全行业经营者发出警示,必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肉制品进销存管理与保质期常态化排查工作,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要求且违规贮存肉制品专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12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加工坊存在多项影响肉制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加工坊更衣室内消毒、干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生产加工场所内有蜘蛛网等卫生死角,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配料间内发现肉制品加工用食品添加剂“星湖乙基麦芽酚(焦香)”,未按规定专柜(区)贮存,且与白砂糖等原料混放,违反了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要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该案件是食品小作坊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小作坊加工主体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忽略加工场所、食品添加剂等日常规范管理工作。此案的查处,旨在警醒辖区内肉制品作坊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加工全流程管理。

案例四:上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查处某肉类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4月,上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思县公安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肉摊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验。经查,该肉摊经营者销售未经过检验检疫生猪肉数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肉类摊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处体现了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合力,此案的办理向市场经营者传递了明确信号,肉类及制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肉类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

案例五: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0月23日,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肉肠不合格报告(亚硝酸盐超过限量值),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暴露出部分肉制品小作坊在添加剂使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也为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六: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工商户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肉制品及相关食品案

2025年5月12日,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涉及的某网店开展实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储存较多无中文标签食品,其中包括鸡肉丝、鱼酱、椰子饼和辣椒米皮一批,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肉制品及相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无中文标签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聚焦进口肉制品等食品经营环节,暴露出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利用网络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造成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此案的查处彰显了我市在肉制品专项整治中坚持线上线下全链条贯通整治的坚定决心,有效规范了肉制品等进口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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