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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充分发挥质量品牌引领作用,实施质量强市品牌亮市战略,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提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质量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自负责职责范围的质量品牌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涉及的奖励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防城港市辖区内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五条 质量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质量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二)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奖励50 万元;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30万元。
(四)获得全国质量管理标杆的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奖励5万元。
(五)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贴标出口的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香港优质“证”印认证、香港绿色标志认证、广西优质认证的,每张证书分别奖励5万元;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3万元。
(六)获得鲁班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4%);获得詹天佑奖的最高奖励8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最高奖励6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获得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杯”奖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商标品牌奖励
(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奖励50万元;
(二)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20万元;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
(四)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每件奖励5万元;
(六)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每件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
(一)获批成立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批成立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自治区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批发布国际标准的奖励30万元/项;获批发布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项;获批发布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项;获得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10万元/项;获批发布广西地方标准的奖励8万元/项,获批发布市级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项,获批发布团体标准的奖励4万元/项。
(三)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计量奖励
(一)对自治区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每新增一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奖励3万元。
(三)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100万元/件。
(二)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奖励50万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10万元/件。
(四)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2万元/件。
其余专利奖的奖励按《防城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外,其他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项目,由职能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质量品牌的社会影响效应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项目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入规入统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项目的;
(四)迁出我市区域的;
(五)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申报质量品牌奖励时单位名称与获奖时单位名称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质量品牌建设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材料,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每一年申报一次,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于3月30日前组织上一年度获批质量品牌事项的单位(个人)进行申报。
(三)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质量品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4月30日前将奖励事项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品牌创建工作经费、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及有功人员奖励等方面。奖励资金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质量品牌奖励审核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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