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市监发〔2025〕14号)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书同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主动帮扶引导失信经营主体及时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降低失信成本,提高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中推行“三书同达”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事前合规提醒、事中包容审慎、事后信用修复”相统一的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全过程指导机制,把“三书同达”(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同步送达)作为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抓手,推动执法办案机构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发现和化解违法风险、依法消除违法失信后造成的不利影响,延伸行政执法的宽度和深度。促进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提升合规经营意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主体(上述行政处罚不包括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结合本系统相关行业特点,针对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帮助经营主体了解经营过程中行政合规注意事项,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逐步实现经营主体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转变。
(二)主动开展“三书同达”告知。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附件1)、《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附件2),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修复信用,降低失信影响,为行政相对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指导意见。
(三)指导经营主体对违法风险进行合规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制发《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方式依法要求经营主体进行合规整改,推动经营主体开展即知即改。经营主体需要指导和帮助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四)深入推进实施柔性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听取经营主体陈述申辩,认真对照国家、自治区、市已经制定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清单,充分考量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清单要求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适用免罚轻罚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经营主体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执法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三书同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三书同达”工作蕴含的服务经营主体的理念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把“三书同达”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监管执法与信用修复服务相统一。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推动“三书同达”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三书同达”制度落实,做好建议书、提醒函台账规范管理工作,实现对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合规指导—信用修复”的“全链条”闭环执法和管理机制。要密切跟踪经营主体在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信用修复提醒函发出后的实际成效。市市场监管局对“三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行政指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主体对信用修复、行政合规经营的知晓度,推动行政执法领域“三书同达”工作深入开展。及时总结“三书同达”制度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函(模板)
2.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模板)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市监信修提字〔20 〕第 号
(参考格式)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决定书文号: )。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局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此次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将可能影响你(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申请财政性资金和优惠政策、信用评价等活动。为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对本条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公示方式及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你(单位)的 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 规定如下(在相应情形上打“√”):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公示期三 个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三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公示期三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 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在相应情形上打“√”)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无需信用修复。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 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无需信用修复。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依据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
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除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
(4)未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因受到较重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 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三、信用修复申请提交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守信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整改报告书、修复培 训记录等相关材料。该材料为非必填项,可不提供。)
相关材料模板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下载。
四、信用修复途径
1.线下申请: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线上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 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修复”板块,按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及培训均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请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机构误导,造成不必要损失。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 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
执法办案机构: ,信用修复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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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
市监合规建字〔20 〕第 号
(参考格式)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年 月 日就你(单位)
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为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造成自身信用 失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守信建议:
一、(参考: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参考: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合规制度、运行机制、监督问责等,以确保所有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要求。)
三、(参考:加强内部监测,对公司内部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如遇到问题可咨询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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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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