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市监联发〔2025〕8号)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教育局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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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学校(含民办):
现将《防城港市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5日
防城港市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膳食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监督,发挥社会共治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资金安全,消除校园食品风险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任何具备法定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可对防城港市范围内存在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校园食堂、食品大宗食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等校园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举报。
二、举报事项
对以下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结案后举报人可申请相应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篡改食品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者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或超范围、超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校园餐”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餐饮具和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安全、无害要求,存在严重隐患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九)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十)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举报人可通过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进行举报。
(二)举报信箱。在各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显著位置设置举报信箱,举报人可将书面举报材料投入,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开启信箱收集信息。
(三)纪委监察举报。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中,如发现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四)其他途径。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平台,由其他平台交办给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信息,反映学校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举报受理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实名举报、分级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举报人要如实提供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含时间、地点、主体、行为等要素),由市教育局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的核查处理,其中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举报内容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准确关键的违纪违法线索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被市场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结案被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4.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5.不给予奖励的情况: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的相关管理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其他形式利益的;举报人匿名举报或利用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举报线索等级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设立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举报线索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举报奖励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且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2000元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
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所有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奖励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均需签署保密协议,严禁泄露举报人任何个人信息。对举报材料、调查过程资料等涉及举报人身份信息部分严格管控,按涉密资料处理。涉及重大经费管理问题举报,如大规模虚报账目、挪用大额膳食经费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必要时为举报人提供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举报人遭受报复。若发现举报人因举报行为遭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报复,教育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保护。
(二)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取得举报奖励或经查实不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且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三)依法保护学校食堂、学校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修订。未尽事宜,以补充规定形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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