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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清单

2025-12-02 09:00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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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对违法占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对象进行检查 违法占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对象 实地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占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农贸市场开办者 实地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乱摆、乱搭、乱盖,超出摊(店)界线经营 农贸市场经营者 实地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贸市场经营者是否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乱摆、乱搭、乱盖,超出摊(店)界线经营
《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在防城江流域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 实地检查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在防城江流域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照经营海砂 市场主体 实地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砂经营主体是否办理有营业执照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1.在管辖范围内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2.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3.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1.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2.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3.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4.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涉嫌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1.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对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监督检查 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包括车架、制动系统、电机等关键部件;检查销售企业是否销售合格产品,是否建立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2021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修订)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 (含零售连锁门店)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存在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 ;是否能提供真实的购进药品的票据凭证、数据记录;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现象;是否存在售卖假劣药的情况;药品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特殊管理药品是否实现专人专柜管理、是否建立专门台账等信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使用监督检查 药品使用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能提供真实的购进药品的票据凭证、数据记录;是否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现象;药品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说明书标明的条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用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存放,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等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考试机构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考试机构 现场检查等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
设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注册)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7.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8.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2.【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7号》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2.【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对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对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亮照亮证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披露信息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搭售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保管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的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者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网络食品安全的检查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备案人、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等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体系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毒理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对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现场检查等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行政检查 化妆品经营者(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等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对经营者的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注册)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7.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8.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 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通过修正)第十九条 价格、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线索,对企业实施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有奖销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销企业驻防城港市各级分公司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双随机抽查出的企业名单,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重大变更的检查,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等进行检查。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公布)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3.【部门规章】《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4号公布)第二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旅游经营者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旅游景区的价格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集中用餐单位等 现场检查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集中用餐单位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疫苗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单采血站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要求,真实完整记录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种等情况;是否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是否做好出库、入库、接种的扫码工作,并建立完善出入库记录、台账等,切实做到账物相符;是否严格履行疫苗储运温度异常现场评估的职责,承担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超温疫苗进行全面、科学、严谨的质量评估,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的方可继续使用。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做好疫苗采购、接收验收、使用登记、冷链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涉嫌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检查 违反标准化法的违法对象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全市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双随机、一公开”抽取) 现场检查、视频检查、书面资料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基本情况:是否配合监督检查,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机构名称和主体与证书相符,是否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和自查自改;
2.变更: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变更是否办理手续,检验检测项目、标准或方法变更情况;
3.能力: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检测设备、环境条件、人员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
4.证书标志和公章:是否存在转让、伪造等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的情况,报告是否按规定加盖公章;
5.分包:是否分包给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机构,是否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报告是否注明分包情况;
6.样品:样品采集、标识等管理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调换样品或改变其原有状态;
7.人员: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发,是否存在伪造签名、不在岗人员签名、授权签字人信息造假等情况;
8.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电子记录或数据是否按要求保存,报告依据是否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设备出具报告,是否制定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规定,数据传输、保存是否合规,能否提供相关报告对应原始记录,是否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是否按标准采用原始数据,是否减少、遗漏或变更应检项目,是否改变对检验检测报告产生影响的环境、设备等检验检测条件,是否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是否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耗材使用和购置是否符合实际。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
8.《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及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
2.在用其他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3.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进口、非法制造的计量器具的情况;
4.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后使用,是否存在超过检定周期使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眼镜配置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 实地检查等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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