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直通车——越南篇(一)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一、越南知识产权局
越南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为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IP),官方网址是 http://www.noip.gov.vn/。负责主管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事务,同时统一管理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就保护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发布建议。从执法活动的层面来看,越南知识产权局接受并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即越南科学和技术部调查处)、越南市场监督局以及越南海关等机构的书面请求,并与相关的执法机构(即海关、越南科学和技术部调查处以及越南市场监督局)展开合作以便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
二、越南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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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发布时间 |
文本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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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 |
2005年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27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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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中的若干条款(第36/2009/QH12号法) |
2009年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18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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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法典 |
2015年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5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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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保险法和知识产权法(第42/2019/QH14号法) |
2019年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2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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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第07/2022/QH15号法) |
2022年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6553 |
为了确保在加入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内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后能够遵守国际承诺,越南在国民议会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2022年知识产权法》)中修订了许多与知识产权执法有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自我保护权的修正
《2022年知识产权法》对有关自我保护权的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正后的内容有利于保护权利持有人、版权继承人的权利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而遭受了或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权利,特别是:
权利持有人有权应用技术措施来保护其权利,传输权利管理信息,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权利持有人可要求涉嫌侵权的组织和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和下架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整改,和/或对损害进行赔偿;
权利持有人也可以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上述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机关采取民事措施。
(二)知识产权评估与知识产权司法评估的区别
与根据2012年的司法审查法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评估不同,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独立的评估服务,也被视为合法的证据来源。知识产权评估是指被授予知识产权评估卡的组织或个人正在为企业、合作社、非商业性单位或法律执业组织(不包括在越南的外国律师组织)服务,并使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版权、相关权、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等问题进行评估和给出结论。知识产权评估不得就争议得出侵权结论或详述和解的结论。
(三)商业法人实体和制造假冒商品的刑事责任
除了可能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外,《2022年知识产权法》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商业法人实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则此类实体可能会因其侵权行为受到刑事起诉。这项新的规定旨在确保与2017年修订的《2015年刑法》第225条和第226条规定的对商业法人进行刑事起诉的内容保持一致。
《2022年知识产权法》扩大了确定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的范围。特别是,在未经商标和地理标志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包含难以与用于同一商品的注册商标或地理标志区别开来的、相同的或相似的标志的印章和标签的行为,也应视为知识产权假冒行为。
(四)海关主动暂停通关程序的情况
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不同的是,《2022年知识产权法》规定,如果海关在检查、监管的过程中有明确理由证明进出口商品是知识产权假冒商品,那么海关主管机关有责任主动暂停适用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海关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主管机关必须立即通知权利持有人(如果有联系信息)和进口商或出口商程序暂停相关事宜。如果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权利持有人未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海关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违规处理程序决定不受理案件,则海关主管机关有责任继续执行商品通关程序。
三、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加入国际条约
越南在专利法领域加入的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海牙协定》。
越南在专利法领域加入的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四、越南法律的特殊之处
(一)商标
越南知识产权法有关商标注册有如下特殊规定:
1.合法交易他人生产的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应有权为此类产品注册商标,前提是生产者既不为其产品使用此类商标,也不反对此类注册。
2.具有控制和认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属性、原产地或其他相关标准的组织应有权注册认证标志,前提是它们不从事此类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交易。
3.对于在禁止商标所有者的代表或代理人注册该商标且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也是缔约方的条约缔约方的国家受保护的商标,则不允许此类代表或代理人注册此类商标,除非商标所有者同意,除非有正当理由。关于商标注册首先提交的原则规定,若申请日期相同且未达成协议,涉及的中请都应被拒绝。具体条文如下: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满足授予保护所有权的所有条件,并且具有相同的最早优先权或申请日期,则所有申请人只能根据协议授予这些申请中的单个申请。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所有这些授予保护所有权的申请都应被拒绝。
(二)工业知识产权的转让
对于工业产权转让的限制的特殊之处在于工业产权转让的限制,即:
(1)工业产权权利人只能在保护范围内分配其权利:
(2)不应转让地理标志的权利;
(3)仅分配给厂商名称的权利,应与此种厂商名称的全部商业机构和商业活动的转让一起转让;
(4)对商标的转让,不得对带有此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来源造成混淆;
(5)对商标的权利应仅分配给满足有权注册此种商标权利的组织或个人。
参考资料:
1.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2024年版)
2.RCEP缔约国国知识产权布局指南
3.智南针-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法带来的重大变化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4&id=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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