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学和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防政行复〔2024〕179号
申请人:蔡某学,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周盼盼,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防城港市。
负责人:许某乾,职务:局长。
申请人蔡某学认为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某学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蔡某学称:
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快递单号:1289483894507)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附件,申请内容为:1、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3、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公共(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勘察报告;5、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6、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7、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投资完成情况说明;8、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9、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协议选聘)备案表;10.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根据物流追踪记录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申请人任何答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邮寄信息;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的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一、答复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24年11月11日征求第三方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11月22日提出意见,因此11月11日-11月22日期间属于征求第三方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计入期限。
2024年11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11月25日邮寄,11月26日蔡某学签收。之后因发现笔误,作出《关于<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更正通知书》,将落款时间11月15日更正为2024年11月25日。
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合法。
三、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2、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3、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5、快递信息。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快递单号:1289483894507)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附件,申请内容为:1、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3、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公共(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勘察报告;5、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6、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7、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投资完成情况说明;8、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9、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协议选聘)备案表;10、项目名称为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的商品房山海湾二区、山海湾三区、山海湾五区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11月11日向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制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征询是否公开《施工合同》、《商品房预测绘报告》。2024年11月22日,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明确以涉及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为由不同意公开。
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11月26日送达申请人的委托律师(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锐中心2208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行。但被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学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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