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防人防行罚字〔2025〕1号)
防城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人防行罚字〔2025〕1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同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6***21***8
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湖路南侧泰鑫大厦1栋1单元402号房
经营者:苏武祯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8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泰鑫大厦项目于2014年开工建设,2020年完工交付使用。未进行人防工程报建申请,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造成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既定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办公室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30000元(叁万元),补缴防空易地建设费2189200元(贰佰壹拾捌万玖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 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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