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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防人防行罚字〔2025〕2号)

2025-04-18 11:10     来源: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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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防行罚字20252

当事人: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6****Y

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北侧市民中心西塔17

经营者:吴卡宁    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7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防城港市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基地项目于2020年开工建设,2023年完工交付使用。未进行人防工程报建申请,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造成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既定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办公室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30000元(叁万元,补缴防空易地建设费1478295元(壹佰肆拾柒万捌仟贰佰玖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 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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