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防人防行罚字〔2025〕3号)
防城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人防行罚字〔2025〕3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7***55***4
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76号北部湾创业投资大厦9楼
经营者:施富虎 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4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市城投综合楼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完工交付使用。未进行人防工程报建申请,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造成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既定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办公室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30000元(叁万元),补缴防空易地建设费4250715元(肆佰贰拾伍万柒佰壹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 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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