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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2024-08-26 08:05     来源:防城港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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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实行收费公示的;  

(四)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五)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六)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七)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九)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第二十一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7

行政强制

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

行政检查

财政预决算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修改,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9

行政检查

行政事业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0

行政检查

金融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修订,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

行政检查

企业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2

行政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3

行政检查

社会保障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4

行政检查

外资运用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5

行政检查

经济责任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6

行政检查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7

行政检查

专项审计调查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8

行政检查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19

行政检查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0

行政检查

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防城港市审计局

办公室、法规审理和内审监督科、财政和社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生态资源和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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