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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5-09-16 11:27     来源:防城港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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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自治区水利厅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水办政法〔202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防城港市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凡检查必审批。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按照司法部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要求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抄送局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凡检查必通知。现场检查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企业,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和补办手续。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

三、严控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不同科站室(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能合并的应合并进行。同一业务领域不同层级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明确由一级实施或多级联合实施,避免不同层级重复检查。与外部门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避免多头检查。

四、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技术检查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但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全面加强行业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强化行政检查人员、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等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我局受理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严格落实经营主体反映执法领域问题响应处置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各类涉企行政执法问题。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计划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防城港市水利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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