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防城港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韦英革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37号
受委托单位:防城港市海河堤养护站
法定代表人:班先宝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委托防城港市海河堤养护站按下列要求行使由防城港市水利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特委托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防城港市水利局本级依法实施的水闸、堤防工程领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水闸、堤防工程领域的行政执法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2025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6日止。
四、执法要求及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权限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
(五)重大执法事项须报请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水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宜
(一)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提前解除本委托书;对于受委托单位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单位应当及时解除本委托书。发生前项情形的委托单位应在解除委托书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法规依据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执法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委托书相关内容应及时调整。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
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防城港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