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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和《“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持续扩大内需,释放消费动能,结合实际,延续培育壮大产业链商贸批发主体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年销售额达1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数量20家以上,50亿元企业数量达到3家以上,限额以上批发业同比增速25%及以上。
二、政策支持
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钢铁、有色、粮油、绿色新材料等临港企业产业链范围内的,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集群,按地方经济贡献进行奖励。
对企业集群年度销售额(含税)规模总量达400亿及以上的,或2023年新开业,且年度销售额(含税)达到10亿元(含)及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95%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培育壮大产业链商贸批发主体政策作为工作抓手,有针对性开展市场主体培育。工信部门协助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商贸批发业分享,税务部门做好经济贡献调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共同推动商贸批发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二)享受实施方案奖励的临港企业集群资格,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奖励数额较大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可分两次拨付。本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重合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执行期限暂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咨询电话:0770-2801848 。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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