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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抢抓机遇提振消费,做好十四五扩内需促消费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强商贸扩内需促消费行动方案(2022-2025年)》(桂政办发[2022]85号),提出要加大培育商贸市场主体。对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防城港市商贸业支撑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商务局牵头制订《防城港市培育壮大商贸市场主体若干措施》,加大力度培育壮大商贸业市场主体,这对增强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照的相关政策
1.《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强商贸扩内需促消费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85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4.崇左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优惠政策》。
5.《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6.《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22]31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大部分12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培育规模商贸主体。对新纳入定期监测范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壮大商贸批发主体。对新开业,或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商贸批发企业,分阶梯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三)支持零售业发展。对当年累计销售额在亿元以内、亿元以上的,突破不同档次并符合相关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以上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四)扩大住宿餐饮业。对当年累计营业额首次突破千万元以上的,突破不同档次的住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以上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商贸平台和商贸连锁发展。鼓励设立商贸平台,纳入监测的,给予30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鼓励平台招引企业进驻,平台每年新增3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进驻的,年度给予平台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体经营且开展平台销售的商贸批发企业,可按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六)助推商贸业主体提振消费。促销活动发放消费券。
(七)发放商贸抽样补助。本措施扶持纳入监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市场主体,以其申报销售额(营业额)作为监测依据。
四、政策执行期限
本措施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文件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将及时予以修订并公布。
特此解读。
未尽事宜,可咨询防城港市商务局内贸二科,电话:0770-2801848
政策详见链接:防城港市培育壮大商贸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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