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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贸办发〔2024〕12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09-18 15: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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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北海、防城港市商务局: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以及关于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贸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参与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

第四条  坚持把公开公正贯穿奖励评审工作始终,明晰职责分工,加强工作保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评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提高奖励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评审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自贸办发布的评选公告为准。

第六条  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工作包括成果申报、组织评审、奖励激励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奖励分为制度创新奖励和复制推广奖励两个类别。申报主体凡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或联动创新区实施并具有创新性、系统集成性等特征的制度创新成果,可申报制度创新奖励;申报主体凡有已在全区范围复制推广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可申报复制推广奖励。

涉及2个及以上参与单位的,由参与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应明确各参与单位对该项工作的贡献率。

第八条  申报的成果原则上应为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或国家部委备案的创新举措及认定的制度创新案例,具体申报评选范围以自贸办发布的奖励评选公告为准。

第九条  自贸办为申报奖励的受理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度创新奖励申请表或复制推广奖励申请表,包括《制度创新奖励评估标准》(见附件1)和《复制推广奖励评估标准》(见附件2)涉及领域的相关情况。

(二)申报奖励证明材料。

(三)申报主体身份证明。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一并随附,充分说明申报创新成果的创新性、可操作性或复制推广的实效性等。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材料初审。自贸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自贸办对申报材料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评估认定。自贸办联合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制度创新奖励评估标准》和《复制推广奖励评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报审公示。自贸办根据征求意见结果、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奖励的主体、成果和奖励金额,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根据成果层级、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将申报制度创新或复制推广奖励的获奖成果,评定为A类或B类两个等级:

A类:以国务院发函等方式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B类:广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经国家部委备案的创新举措或认可的制度创新案例

A类成果评选数目不设限制,B类成果评选数目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四章 奖励激励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由自贸办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

A类:由自贸办通报表扬,每项成果奖励50万元人民币。

B类:由自贸办通报表扬,每项成果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励所需奖金纳入自贸办年度部门预算。获奖成果涉及多个主体的,按照贡献率分别核定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对获得A类奖励成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贸办优先推荐评选“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第十八条  鼓励获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制度创新或复制推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核心团队,在选人用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时适当倾斜,让改革创新者受尊重、快进步、得实惠。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等自治区各类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对本单位制度创新或复制推广工作的统筹部门进行激励奖励。

第二十条  自贸办对获得制度创新或复制推广奖励的单位,通过媒体对外公开报道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创新成果被发现有简单照搬抄袭情况的申报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授予的奖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自主制定本地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对参与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单位给予表扬、资金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桂自贸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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