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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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储备土地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包括: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供应前进行看护、管理。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是指对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以有偿或无偿等方式予以临时使用。
第三条在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下,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为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全民所有土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储备土地的信息录入和更新。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理和消除违法状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土地管护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土地管护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住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四条明确管护单位
(一)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及优先购买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作为管护单位进行管护,属地城区政府给予配合。
(二)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取得的储备土地,以及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作为管护单位进行管护。
(三)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核心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由医学试验区工作办(防城港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管护单位进行管护。
(四)各管护单位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进行管护。
第五条储备土地实行分类管护
(一)实际已作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园和绿地使用,或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可供应给市政、园林等有关主管单位建设口袋公园、点式城市驿站、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和停车场等相关项目,退出储备土地库清单。
(二)已落实项目业主的,加快供地后退出储备土地库清单。
(三)未落实项目业主的
1.已完成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打造“净地”以备供应。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地块,按市容市貌要求设置围墙或围挡;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地块,设置牢固、明显的界址标识,确保地块的完整性。
2.因历史原因未完成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在不影响当地群众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设置牢固、明显的界址标识,并现场设立告示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行为。同时,创造条件加快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前,土地可交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于种植季节性农作物。
第六条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挖沙、取土、倾倒固废危废物品、损坏围挡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四)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暂不利用的地块,可采取绿化、绿网覆盖等方式减少扬尘污染;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以下储备土地管护制度
(一)建立管护报告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照管护要求,管护单位每半年向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报送储备土地管护基本情况。遇有重大特殊事项,管护单位及时经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二)建立管护台账制度。建立城区储备土地的管护台账并及时更新,管护单位每季度向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报送一次台账。
第三章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第八条在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同意(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适用于临时停车场、临时堆场、工程项目临时工棚等非永久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土地供应、转租、存放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分为无偿和有偿临时利用两种方式。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无偿临时利用,具体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实施;其他项目实行有偿临时利用。
第十条 有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管护单位拟定临时利用方案,经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同意后(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可采取公开招租和依申请出租两种方式。
管护单位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通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公开招租的,以底价作为招租起始价;依申请出租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底价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有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的,通过竞价确定用地单位和租金标准。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管护单位、用地单位(个人)签订临时利用土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期限、返还土地要求、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续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管护单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临时利用期满须无条件将土地交回,并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等;如提前收回土地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租金,但地上附着物等不作补偿。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储备土地管护资金预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批复安排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拨付给管护单位用于日常巡查,设置围墙、棚栏、标识,场地清理、绿化,安全防护等。
第十三条 有偿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因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落实不力,导致被举报、投诉、上访及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管护单位自行整改,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管护工作人员在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填海形成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和临时利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执行。
(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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