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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5-12-05 08:03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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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发〔202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各县(市、区)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目前适用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附件:防城港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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