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加快培育建成产业集群新高地,助力防城港市智能终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防城港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3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寄:防城港市红树林大厦东塔22楼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二、传真方式传:0770-2217500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haoshang@163.com
附件:
1.防城港市司法局关于《防城港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2.防城港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2022年2月14日
防城港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加快培育建成产业集群新高地,助力防城港智能终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2 年1 月1 日以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防城港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智能终端设备生产或研发型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智能终端产业具体包括智能手机、高端计算机、机器人、无人机、车载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类终端,智能家居,以及路由器、交换机等泛网络产品整机;传感器模组、摄像头模组、电池模组、主板(含关键元器件)、结构件、包配件等核心组件;工装夹具、高端模具、检验检测等优质配套设备。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四条 支持企业购买厂房。我市的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企业按需求购买的,园区按照成本价格出让,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租赁厂房。项目租赁我市标准厂房(不得转租)且在防城港市生产产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3 年(2022-2024 年)给予100%租赁费奖励,后1 (2025 年)年给予50%租赁费奖励。到期后享有续租优先租赁权,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六条 企业搬迁和装修补贴。搬迁企业租赁指定标准厂房,承诺年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5 亿元以内的,补贴100万元;年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10 亿元以内的,补贴150 万;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的,补贴200万。搬迁奖励在设备到厂安装试产一个月后,予以一次性兑现奖励。若一年内未达到承诺年营业收入,市政府有权对已兑现奖励款项进行追缴或从其他后续奖励款项当中扣减。
第七条 购置全新设备奖励。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且属于产业链上核心设备的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购置全新设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内,超出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超出金额的5%给予奖励;设备金额1 亿元以上,超出1 亿元以上部分,按超出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购置全新设备奖励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3:4 比例兑现奖励。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原设备生产或正规经销代理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加快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政企合作方案,鼓励智能终端在工业生产、农业植保、教育培训、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推广应用。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参展的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 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部分免征税收优惠。对新设立并入驻防城港市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到2025 年12 月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
第十一条 完善金融服务。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产品及服务,用足“桂惠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惠企政策及产品。二是对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不高于1%担保利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三是对防城港市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累计900 万元奖励补助;防城港市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分阶段给予累计200 万元的奖励补助。经金融、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对当年新增投入我市智能终端产业相关领域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协议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PR)5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的5%,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创新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暂行办法〉、〈防城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才待遇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2021)15 号〕等我市现行政策的人才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兑现。由企业根据落户地点据实提出兑现奖励申请,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兑现,本政策除第一完整年度外其余年度内各项补贴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年度各项补贴合计额度高于100%,按100%给予补贴。所需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企业在防城港市缴纳税费的地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不含具有专门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因罚没产生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如本支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如桂惠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其他融资贴息补助等)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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