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的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我局代拟了《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3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寄:防城港市红树林大厦东塔22楼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二、传真方式传:0770-2217500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haoshang@163.com
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外来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提供有效、方便快捷的投资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服务平台,密切政商联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进一步打造开放、透明、公正、稳定、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受理具体投诉举报事项。
三、工作任务
(一)对防城港市政府门户网、信访部门、投诉信箱、投诉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转来的投诉举报留言、来信和来电进行认真筛选,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纳入办理程序。
(二)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投诉问题,指导下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
(三)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
(四)负责宣传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工作中创新性的亮点和成效,客观真实曝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
(五)负责投诉举报统计和情况分析。
(六)上级分办的相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
四、受理途径
投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栏目。网址:http://www.fcgs.gov.cn/gzhd/
(二)投诉信箱。信箱地址: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22楼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也可上门走访投诉举报)。电子邮箱:fgzhaoshang@163.com
(三)投诉热线:0770—12345
五、受理范围
依法在防城港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资金来源于防城港市内外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权益,向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二)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四)投资者在开办企业和项目报建审批、落地实施、投产运营等过程中,认为被投诉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六、不受理范围
(一)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七、受理条件
(一)投诉举报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设立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2.正在申办过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人;
3.其他反映防城港市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和提出工作建议、意见的境内外公民。
(二)投诉举报应包括下列事项:
1.投诉举报事项和其根据的事实、理由;
2.投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或名称、住所及通讯联络方式;
3.其他便于受诉单位查证处理的有关资料;
4.投诉材料需加盖公章(如投诉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工作流程
(一)材料初审。市投资促进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要详细查阅投诉举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事项的初步核查,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市投资促进局应当立即受理,对投诉方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做好登记,建立投诉事项台账。
(三)转办或移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投诉事项所在地政府或涉及部门承担解决投资投诉举报问题责任;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及受理单位权限,市投资促进局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到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要在接到转办或移交的投诉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做出简要答复。受诉单位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调查核实。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可采取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投诉,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五)督查督办。对转办至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汇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六)提出意见或建议。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接到转办或移交的投诉事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遇投诉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受诉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七)投诉举报办结。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投诉方,双方认可后,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对上级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应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报告办理结果。
(八)结案存档。按照投诉举报案件的性质分类建立卷宗,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九、工作要求
(一)及时高效。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后,须尽快按规定启动调查程序,限时办结。对于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举报,要尽快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方延期理由。
(二)定期回访。建立投诉举报件台帐,对投诉方进行电话或上门回访,力求投诉问题“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三)严肃问责。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性质恶劣以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严格保密。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方的个人信息,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如有违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2.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接访登记表
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登记台账



关于《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外来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提供有效、方便快捷的投资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服务平台,2018年12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须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该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办法》结构
参照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文件,保留《办法》架构。包含总体目标、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受理范围、受理途径、不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办法》修改内容
(一)第一款“总体目标”。修订版将原“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合并,简要描述《办法》的工作目标。
(二)第二款“组织机构”。不作修改。
(三)第三款“工作任务”。1.修订版删除了原第一项“市投资促进局子网站”的内容。理由: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子网站属于防城港市政府门户网的子网页,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规范要求,网页仅可浏览网页内容,已不具有投诉举报的交互功能。2.增加“信访部门”转办来源,以及“(六)上级分办的相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的描述。理由:市本级需承办自治区分办的投诉举报任务,市投促部门也有承接市信访部门的转办工作。
(四)第四款“受理途径”。修订版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栏目的网址路径,删除原单位的热线、投诉公众号、各单位的举报渠道及附表。增加“12345”热线。理由:根据《防城港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整合方案》(防审批发〔2020〕7号)“统一平台、整合资源”“未建有热线的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其他政务服务热线,统一使用12345热线对外提供服务”等要求,规范投诉举报的渠道。
(五)第五至十款。参照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六)附件。修订版删除“防城港市受理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增加附件1-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处理工作流程》《防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接访登记表》《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投诉信访登记台账》。理由:参照贵港市做法,便于工作实施。
三、关于重点修改的条款
规范“受理途径”投诉渠道,完善工作流程的时限要求,规范工作附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