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防城港市体育发展“十四五”发展目标,特制定《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本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特将本办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至2022年8月26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或建议请与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群众体育科联系,电话:0770-2833209。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6日
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防城港市体育发展“十四五”发展目标,制定本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为在防城港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类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经营主体,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年审报备正常。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扶持体育设施建设与开放
1.加大政策保障。各部门要加大对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扶持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
2.体育设施建设扶持。扶持对象在防城港市内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的室内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总投资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经评审认定,按10万元予以一次性扶持;总投资额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经评审认定,按15万元予以一次性扶持;总投资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20万元予以一次性扶持。
3.体育场地公益开放扶持。正常经营满两年的社会体育场地,按照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公益性开放相关办法,经评审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连续扶持3年。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含500平方米)予以每年扶持1万元,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500(不含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含1000平方米)予以每年扶持2万元,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1000(不含1000平方米)平方米以上的予以每年扶持3万元。
(二)扶持体育产业项目发展
4.新成立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对新增的登记成立及相关备案手续完备,经市民政局评估获得3A级、4A级、5A级的,每年举办过一次活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每年对应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5.支持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增的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级;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体育综合体)和体育旅游休闲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重大体育赛事举办
6.扶持对象在防城港市举办或承办各类线下及线上足球、自行车、健步跑、帆船帆板、海钓、网球、羽毛球等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赛事规模、参与人数、社会效应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具体如下:
(1)申请各级别扶持资金均需完成相应体育信息宣传任务量(各新闻媒体级别评定标准详见实施细则)。
①申请国家及以上级别扶持资金的,举办或承办单次比赛要求在国家级媒体完成信息宣传任务量1篇,自治区级媒体完成任务量2篇,市级媒体完成任务量3篇。
②申请省级扶持资金的,举办或承办单次比赛要求在自治区级媒体完成任务量1篇,市级媒体完成任务量2篇。
③申请市级扶持资金的,举办或承办单次比赛要求在市级媒体完成任务量2篇。
(2)申请各级别扶持资金需要达到的参赛人数规模要求;
①国家及以上级别:参赛人数100人(不含)以下,给予7万元补助;参赛人数100人(含)以上,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参赛人数200人(含)以上,给予20万元补助。
②省级:参赛人数100人(不含)以下,给予5万元补助;参赛人数100人(含)以上,给予7万元补助;参与人数200人(含)以上,给予10万元补助。
③市级:参赛人数100人(不含)以下,给予2万元补助;参赛人数100人(含)以上,给予3万元补助;参赛人数200人(含)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
对举办或承办市级以上体育联赛,覆盖5个地域代表团以上且参与人数100人(含)以上,给予5万元支持。覆盖10个地域代表团且参加人数200人(含)以上,给予10万元支持;举办或承办市级以上主场联赛、分站赛,按照每站1万元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在我市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举办广西体育节及节庆体育赛事活动的,额外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在我市体育旅游精品线路与乡村旅游农家乐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额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支持。
7.支持构建学校赛事体系。与教育部门协同加快推进学校体育“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建设,推动体育社会组织与学校体育社团联建共建。加快体教融合,规范青少年体育培训市场,加强对职业资质、课程设置及相关活动组织的指导,推动体校、体育俱乐部进校园开展课后服务,不断满足“双减”背景下青少年体育培训需求。举办“千里杯”校园足球、篮球、田径等体育赛事。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和学校共建立体育俱乐部,融合学校青少年体育赛事和U系列赛事的参赛资格,整合高水平运动员资源。进校园的社会体育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杜绝任何商业活动和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如若出现,所在学校应责令其退出校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办赛体育场馆及健身服务扶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策、经费、场地等方面扶持体育社会组织。鼓励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依托现有场馆资源,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由各类体育主体举办的市级公益性赛事,承接赛事的免费低收费体育场馆在收取场地使用费方面可给予20%的优惠。自治区级及以上公益性赛事,承接赛事的免费低收费体育场馆在收取场地使用费方面可给予50%的优惠。防城港市全民健身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辖体育场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各类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开放使用。支持县级以上工会,通过向本地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扶持体育人才培育
9.体育领域人才培养扶持
(1)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体育人才,外出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相关的体育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人,3000/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助。
(2)参加市级举办的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等级培训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免费报名参加市级培训班。
①身体健康,已从事或开展相关培训项目指导活动2年以上人员,热爱社会体育事业,并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②获得相关培训项目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③掌握相关培训项目运动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相关培训项目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10.体育人才输送奖励。由扶持对象培养,在我市注册的体育人才输送到国家队、自治区体育局训练中心、自治区体校参加集训后正式入选(以各单位运动员正式入选文件通知为准)。分别按人次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在国家队参加集训转为正式队员奖励3万元;在自治区体育局训练中心参加集训转为正式队员奖励2万元;在自治区体校参加集训转为正式队员奖励1万元。
11.获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名次奖励。代表防城港取得国内外重大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 、全国青年学生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区运动会、全区年度锦标赛)获得优异成绩。分别按每获得一个成绩奖项按比赛等级,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运动会1-3名奖励3万元;获得全国运动会 、全国青年(学生)运动会、全国锦标赛1-3名奖励2万元;获得全区运动会、全区年度锦标赛1-3名奖励1万元。
第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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