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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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N****8D
经营者:许**
经营场所: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中心组**号
2024年9月2日21时21分, 防城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唐国东(20060021022)、赖思妙(20060021025)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中心组**号的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门口招牌名称:***KTV)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共6个包厢,包厢名称分别为:1楼厢、333、555、666、888、999。1楼厢、999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歌舞娱乐活动、小餐饮。现场负责人称《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故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在前台发现有***KTV菜单价目表1份,微信收款二维码1个,微信收款二维码截图10份。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9月6日,我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从2024年1月2日开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营者许**。该经营场所内有6个包厢(包厢名分别是1楼厢、333、555、666、888、999)均设置有点歌系统,点歌系统均能正常使用。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自开业以来违法所得是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酒吧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文综罚告字〔2024〕0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号:617157502298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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