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店(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L****84经营者:廖**
经营场所:防城镇***路(**局***)
2024年10月10日11时03分,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唐国东(20060021022)、赖思妙(200600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防城镇***路(**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有《抖音快手热爆神曲中文DJ》、《挑战神经》、《抖音金曲排行榜》、《雷婷移情别恋》、《外国民歌》、《降央卓玛东女国》、《蓝色激情》、《国色天香》、《伊敏河》9张音像制品,其中有的音像制品来源识别码(SID码)模糊或没有来源识别码(SID码),光盘封面包装简易。现场负责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明。执法人员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以上音像制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防)文综保字〔2024〕10号),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2024年10月13日,我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零售《东方神起全新升级2VCD》、《SUPER JUNIOR新专辑》等7张音像制品是侵权盗版出版物,属于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北京中体音像出版中心等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的发行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清单,且该场所经营音像制品零售之外,还经营日用百货,难以计算违法所得,因此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其经营额,当事人销售简易包装音像制品10元/张,共4张。销售有包装盒的音像制品15元/张,共3张,因此按照总码洋的60%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5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发行权,同时也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制作音像制品,但当事人未经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不仅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对音像制品零售冲击较大,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1元,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小。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违规行为,也认识到了错误,可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依法对防城港市防城区******店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文综罚告字〔2024〕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放弃权利。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东方神起全新升级2VCD》、《风筝》等7张侵权音像制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号:617157502298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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