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文综罚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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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化和旅游部****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97Q)
法定代表人: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7号楼10层1001
2024年10月22日15时42分,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覃**(执法证号20060021019)、赖**(执法证号20060021025)在防城港市红树林大厦东塔1503办公室依法对文化和旅游部****中心在广西防城港市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远程勘验,勘验发现:文化和旅游部****中心是经批准,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资格证书编号为:110000****24,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文化和旅游部****中心举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承办单位之一。执法人员在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社会艺术考级查询统计的考前备案查询到考级机构文化和旅游部****中心、承办单位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西防城港市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共有6条考前备案记录,考后备案查询0条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涉嫌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接受文化和旅游部****中心委托代理此案的刘**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4年12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考级机构文化和旅游部****中心、承办单位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2022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7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举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共有6场(考级活动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8月17日、2024年3月31日、2024年8月24日、2024年8月27日),这6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均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中心从2022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7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举办6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在本机关立案后,文化和旅游部****中心已将这6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报送考级结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板块序号60“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80日(不含)以上90日以下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按照裁量阶次“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文化和旅游部****中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应按照裁量阶次“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文综罚告字〔2024〕12号)。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文化和旅游部****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号:617157502298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树林大厦东塔1503室
联系人:钟** 联系电话:0770-2816218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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