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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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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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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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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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1.对血站、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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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2.对不按规定进行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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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3.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许可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浆等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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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4.对单采血浆站不按规定进行血浆采集、管理、供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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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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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5.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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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6.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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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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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 |
7.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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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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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1.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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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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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2.对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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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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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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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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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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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2.对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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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3.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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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4.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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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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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6.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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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7.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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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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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8.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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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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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9.对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拒绝配合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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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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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1.对采供血机构未履行传染病报告导致疾病传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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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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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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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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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3.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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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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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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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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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执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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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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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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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健委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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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7.对违法采集、提供、使用人体器官或人体组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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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健委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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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8.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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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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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9.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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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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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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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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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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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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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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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违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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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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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或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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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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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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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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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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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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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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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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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2.对消毒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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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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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依法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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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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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规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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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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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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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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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2.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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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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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3.对医疗机构场所出租、承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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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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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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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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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5.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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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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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6.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数量配备护士或使用未经注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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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7.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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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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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8.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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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9.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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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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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0.对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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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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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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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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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2.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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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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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3.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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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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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4.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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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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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5.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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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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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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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的或违规开展静脉用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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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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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7.对违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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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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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8.对违反院前急救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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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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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19.对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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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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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20.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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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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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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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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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22.对医疗机构违反麻醉、精神药品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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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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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 |
23.对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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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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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对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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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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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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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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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2.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进行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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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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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3.对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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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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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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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2.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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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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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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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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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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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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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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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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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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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2.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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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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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3.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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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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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4.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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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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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5.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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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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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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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2.对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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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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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3.对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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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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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4.对药师、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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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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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5.对医师、药师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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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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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6.对心理咨询、治疗人员违规开展精神卫生相关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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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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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7.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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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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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职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对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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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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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职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2.对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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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职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3.对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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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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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1.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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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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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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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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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53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3.【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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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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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疾控科 |
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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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 |
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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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 |
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8.【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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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 |
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8.【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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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要求供应、接收、采购、接种等;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疾控科 |
1.【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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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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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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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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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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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等,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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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进行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消毒或者销毁有关场所和物品等措施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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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卫生处理或者销毁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防艾中心、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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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强制 |
封存造成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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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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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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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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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强制 |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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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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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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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妇幼健康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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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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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
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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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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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检查 |
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1.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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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放射诊疗管理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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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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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3.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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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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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5.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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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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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7.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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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8.精神卫生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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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9.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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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10.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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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11.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市疾控中心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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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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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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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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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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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2.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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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
3.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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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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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2.对医院感染管理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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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3.对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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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4.对献血工作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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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5.对医师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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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6.对护士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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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7.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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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8.对医疗机构处方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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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9.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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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0.医疗废物处置检查卫生监督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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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1.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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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2.临床用血卫生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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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3.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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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4.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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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5.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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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6.对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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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7.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检查指导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法监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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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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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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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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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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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检查 |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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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检查 |
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同1—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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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医学会 |
1.【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2.【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3.【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4.【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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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基妇科 |
1.【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2.【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3.【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4.【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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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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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4.【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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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确认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医学会 |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0 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0 号令)第三十四条: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4.【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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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确认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1—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四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 1—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3—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3—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4.【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5.【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十日内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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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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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法监科 |
1.【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发布)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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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防艾中心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57号)已被修改,发文字号:2019-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同1 3.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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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奖励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4.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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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基妇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同1 4.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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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奖励 |
医护人员表彰奖励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法律】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同1 4.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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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2.同1 3.同1 4.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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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1—2.【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2.同1 3.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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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备案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监科、中医科 |
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第十五条: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由业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地建设予以业务指导和服务。 2.同1 3.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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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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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医师定期考核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1.【规范性文件】《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7〕66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2.【规范性文件】《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3—2.【规范性文件】《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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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若需检验的而医患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的指定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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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给付 |
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晚血病人救助治疗给付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于2019年修订,发文字号:2019-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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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因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补偿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应急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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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第十九条申请人自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协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后,应当在7 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之日起20 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7 日内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具体以当年保险公司的补偿方案为准,相关工作时限及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政府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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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权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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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 |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医管科 |
1—1.【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决定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管理措施。 2.同1 3.同1 4.【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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