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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16 16:05     来源: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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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人防行罚字[2020]012

 

被处罚人(单位)广西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海港之星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六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八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四十条的规定, 本办公室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万元, 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2021 1  15 日前 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防城港市港口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2020年1215

 

C:\fakepath\12广西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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