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6:55
来源: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人防行罚字[2021)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 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 “广西金川家苑小区二期二组团 ” 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办公室决定给予你(单位〉 罚款叁万元,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贰佰零肆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组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