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靠近防城港市国境线发生并对防城港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包括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灾救助,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下一级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
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严密防范,同时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指挥,重兵扑救,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合,安全高效。
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IV)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详见附件7.3。
森林火灾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森林火灾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森林火灾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要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应对,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森林火灾,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未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Ⅳ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Ⅲ级森林火灾或较严重Ⅲ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主要包括:
(1)《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森林火灾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辖区的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森林火灾的工作指南。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在市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森林火灾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时,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党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森林消防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委、市气象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市民政局、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2)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
①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②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应急处置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初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指挥长;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④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5)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见附件7.1防城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成立市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布置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应急处置条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及有关部门通报扑灭火情况;
(6)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扑灭火工作组。由市森林消防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森林扑灭火队伍等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森林消防队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防城港供电局、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协同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民政局、公安局、森林火灾所涉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森林火灾所涉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市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及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市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扑灭火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到森林火灾现场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详见附件7.4《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设立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考核等重大问题,承担本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工作。
林区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明确其职责。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乡镇行政交界林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1)防城港、崇左、南宁、钦州等市联防组织:我市和崇左、南宁、钦州等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市间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2)中越区域联防组织:边境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八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驻防城港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应对、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各级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划分并适时调整森林火险区划;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组织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墓地周边、防火林带及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计划烧除,营造防火林带和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森林火灾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
(2)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3)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
(4)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各级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号。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与森林防火工作力度成正相关,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预警的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1)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所有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气象局部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2)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各种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的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3)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督查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红色预警响应:所有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防火办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 应急处置与扑灭火
3.3.1 森林火灾监测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综合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报告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应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应及时报告。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与本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
(1)森林火险林区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火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森林火险应对工作。
(3)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处置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1)当森林火灾级别为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2)当森林火灾级别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各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森林火灾应急的牵头处置部门承担。原则上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全部由具有应急调度职能的部门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处置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
(3)较大级别(III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时,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可以调度防城港市范围内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森林火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森林火灾原因,评估森林火灾发展趋势,预测森林火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森林火灾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应急处置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扑灭火
森林火灾发生后,指挥部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目标、重要林分保护,再次考虑森林火灾扑救。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各阶段工作详见附件2)。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托市火灾应急处置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火灾应急处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对森林火灾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在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森林火灾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的指令,在市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森林火灾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1)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森林火灾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由相关市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防城港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森林火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灾害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受森林火灾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森林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统计上报。
对于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林业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审理;相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加强体能锻炼、扑火训练及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战斗力;队伍之间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在县(市、区)内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和实施。在市内跨县调动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联防单位之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由联防单位之间商定。
4.2 财力支持
(1) 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市所需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市财政预算。
(2)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森林火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影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
(3) 对受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4) 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5)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 建立健全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处置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处置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以及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专业森林消防队应营建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应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检修、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供应。
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性或跨县(市、区)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自治区援助。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本级申请援助。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组建者共同负责。
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场地理坐标经纬度、地名、附近水源情况报告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请求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调度飞机,实施扑火队伍和物资运送、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作业。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扑灭火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森林火灾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2)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森林火灾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及时分析火险天气形势,查看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相关信息,综合当地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应分级建立全市统一、互联互通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并将森林防火资源数据及其他部门可用于森林防火的资源,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应急预案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森林火灾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牵头起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以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形势的发展适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林来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 县乡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4)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处置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对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生国境外森林火灾烧入或国境内森林火灾烧出情况时,发生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印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监督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能力建设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监控森林火灾应对情况,妥善处理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一)扑火指挥。综合研判火情,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力量,组织实施扑火作业。
(二)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各种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地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指导和督促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扑火救灾处置工作。
(三)现场督导。组织工作组赴火灾发生地开展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相关批示、指示精神,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
(四)后勤保障。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预报。
(五)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的扑灭火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森林火灾和扑灭火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扑灭火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森林火灾相关信息;负责联系武警和驻市部队参与扑灭火工作。牵头负责组织综合消防应急处置力量参加扑灭火工作;邀请有关专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扑灭火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控制及各种森林火灾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对扑灭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分析。
市森林消防队: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控制及各种森林火灾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对扑灭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扑灭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灭火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通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信息渠道,组织报道火场重大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森林火灾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一旦发生因火灾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监察委: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与林业主管部门会商、制作与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农村农业局:负责所辖农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自救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森林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系统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通信应急恢复;组织、指导、协调市内各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驻防城港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火灾情况,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做好先期处置并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森林火灾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一)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和参与扑救工作的干部群众,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二)扑火后方指挥部。设在火灾发生地县级或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办公室。扑火后方指挥部应与前线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服务前方指挥部,做好后勤保障及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派出工作组,同时启动市本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平台。
(三)扑火指挥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配备专职指挥,承担扑火指挥职责。培养专业指挥员,承担一线指挥职责。
1.前线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森林防火专职指挥、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指挥班子,制定扑火战略战术,调配扑火队伍,监督扑火进程,报告火灾信息。
2.火线指挥员:一般由专业指挥人员或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担任,负责某一战区、片区或火线的扑火组织指挥。火线指挥员必须严格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四)防城港市工作组。
1.第一梯队:启动Ⅲ级响应后视情组队派出。由市防火办领导带队,人员由市防火办、市森林公安局人员组成。协助、指导发生地方扑救、信息报送和火案侦查工作。
2.第二梯队:启动Ⅱ级响应后视情组队派出。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人员由市防火办、市林业局相关科室、市森林公安局、专家组人员组成。协助、指导、监督发生地扑救、信息报送和火案侦查工作。
3.第三梯队:启动Ⅰ级响应后视情组队派出。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带队,人员由市林业局、市气象局、专家组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下设指挥调度组、气象服务组、技术咨询组、综合保障组:
——指挥调度组:负责扑火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一般由指挥部领导、专职指挥员及专家组成员组成。
——气象服务组:负责火场气象服务、人工增雨等工作。一般由气象部门人员组成。
——技术咨询组:负责火场趋势预测、扑火战略战术咨询、伤员救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工作。一般由气象专家、扑火专家、医疗专家等组成。
——综合保障组:负责协调、信息、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一般由指挥部领导、防火办工作人员、相关部门人员、新闻媒体人员组成。
(五)扑火指挥部运转机制。
1.统一指挥: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逐级指挥,分区现场指挥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扑火组织指挥。无特殊情况,前线指挥部不得越过分区现场指挥员或火线指挥员直接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4.靠前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置在能最大程度观察主火线的制高点,火线指挥员应靠前指挥掌握实情,在第一时间做出有效反应,保证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
(六)扑火指挥原则。在“打早打小打了”的总原则下,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速战速决原则:分段包干、划区包片,严格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抓住有利时机,“阻、打、清”相结合,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
2.四先两保原则:先打火头火、草地火、明火、外线火;保证队伍之间会合,不留空缺;反复清理,保证不复燃。
3.各个击破原则:以各条火线为独立的战场,针对其特殊性,以不同的力量、不同的战术战法、不同的要求,各自为战,独立扑灭。
4.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通常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5.抓关键保重点原则:控制和消灭火头或关键部位的火线,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人员的安全。
6.协同作战原则: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打大火、明火、火头火、主要火线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森林消防队打初发火、弱火、小火、次要火线火、开设防火线及清理、看守火场;应急森林消防队运送灭火用水、清理火场、开设防火线;干部群众运送食物、扑火机具、灭火用水、开设防火线、看守火场。加强航空护林飞机扑火和地面力量扑火之间的配合,提高扑火效率。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火场形势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应急预案制定。上一级指挥部启动预案后,与当地指挥部一起修改完善既有扑火方案。扑火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针对具体火场实际情况,务实、科学、可行,避免想当然、华而不实。
(二)安全性原则。首先应确保扑火人员及火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次应保证村屯、重要设施的安全;再次应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对经济价值较高的人工林、原始林重点保护。杜绝动员未经过扑火培训的人员扑打明火,杜绝动员老弱病残孕及学生、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三)高效性原则。应迅速制定扑火方案,不能议而不决。应坚持重兵扑救,速战速决,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同时,应选择最经济的扑火战术,避免打人海战,以最小代价扑灭火灾。应尽量主动出击、直接扑灭,避免消极防守、拖延时间。
(四)连续性原则。一场火场的扑救,扑火前线只能由一名指挥员指挥,不能多头指挥。如果原指挥员能力达到要求,一般不予更换,以保持指挥的连续性。
(五)明确性原则。扑火方案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应当尽可能明确:扑火目标;重点部位,重点火线,重点火头;人员分配,包括每一条火线、每个部位由哪支队伍扑救,都必须明确;每一条火线的扑火战术;明确火场清理、开设防火线、留守力量;明确指挥员、责任领导。如需增加力量投入,还必须明确支援队伍的任务与扑火路线。
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初发火的基本力量,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是协助扑救的重要力量,干部群众是必要的辅助力量。扑火队伍的调动遵循如下原则:
(一)就近用兵原则。火场附近的群众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扑火第一梯队,首先赶赴火场扑救。附近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森林消防队及时增援。
(二)重兵扑救原则。树立“打小火立大功”理念,迅速调集足够兵力扑救,避免“滚雪球”式用兵。
(三)安全快速原则。接到火情后,应立即调动队伍,不等待观望。应为每一支不熟悉道路的队伍安排向导,确保队伍在第一时间抵达指定位置。注意行车、人员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首先应控制火场,再彻底扑灭明火。应采取正确的扑火战术战法,安全、高效贯彻实施扑火方案。
(一)常用战术。一点突破、两线推进,两翼对进、钳形夹击;多点突破、分段扑打,预设隔离、阻歼林火;全线封控、择机火攻,地空配合、立体灭火。
(二)常用战法。上山火顺势打,下山火堵截打;密林火四面打,疏林火散开打,灌木火清开打;树冠火断开打,地表火灵活打;火头火间接打,火翼火跟进打,火尾火快速打;大风火尾追打,微风火集中打;白天火分段打,夜间火稳进打;险境火让开打。
(三)火场安全。1.危险地形:在山的鞍部、狭窄沟谷、葫芦峪、狭窄山脊、阳坡山腰扑火非常危险,一般不选择在这些地方开展扑火作业。 2.危险可燃物:火灾进入草地、可燃物立体分布、灌草混杂、易燃灌木丛、针叶树幼林、大面积杂乱堆放的采伐剩余物地段,不仅火势迅猛,而且可能发生二次燃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3.危险行为:一是外行指挥外行打火;二是迎风扑打及接近火头;三是大火袭来时顺风逃生、往山上逃生或经鞍部逃生;四是惊慌失措、死打硬拼。4.危险时间:一是13:00左右是每天温度最高、湿度最低、风向突变时段,林火行为也会随之突变;二是附近有火而看不到,又不能与其他人取得联系时,容易被大火突然袭击;三是当有飞火从头上飞过时,可能引起新的火点,被火两面夹击;四是火小的时候,容易疏忽大意;五是在上方有悬挂物和石块松动的地方扑火时,易被滚落物袭击;六是没有设置安全区或没有逃生路线时,必须预设避火方案;七是感到头晕脑胀,恶心乏力的时候,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5.烟气危害:绝大多数的伤亡由高温、有毒的烟气引起。 6.紧急避险方法:一是大火袭来时,可快速转移到河流、水库、池塘、农田、山路、公路、防火林带、防火线、难燃冲沟、沙石地、火头前方下坡地带避险;二是利用地形点顺风火,快速烧出一块火烧迹地,然后进入火烧迹地避险;三是迅速一口气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避险。
(一)火场清理。清理残火、暗火、站杆、倒木等。应边打边清,责任明确反复清,站杆倒木往里清,领导检查最后清。
(二)火场看守。留守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看守火场必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一)验收火场。火场合格条件要无火、无烟、无气。由前线指挥部指挥员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验收,确保不复燃。
(二)队伍撤离。任何扑火队伍和扑火人员的撤离,必须取得前线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应清点人员和机具。应选择安全路线撤离,注意行车安全。
1.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森林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或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其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辖区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四、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单 位 |
应急电话 |
传真 |
|||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
|||||
1 |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
0771-5883508 |
0771-5898331 |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771-2807778 |
0771-2807529 |
||
3 |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
0771-5659200 |
||
4 |
市委值班室 |
0770-2818216 |
0770-2818500 |
||
5 |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
0770-2823587 |
0770-2821542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0770-2816136 |
0770-2834810 |
||
7 |
市公安局 |
0770-6126110 |
0770-6126109 |
||
8 |
市海洋局 |
0770-2839858 |
0770-2839028 |
||
9 |
市林业局 |
13768005800 |
0770-2832293 |
||
10 |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0770-2827227 |
0770-2836136 |
||
11 |
市医疗保障局 |
0770-2871177 |
0770-2835783 |
||
12 |
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 |
0770-2829101 |
0770-2829200 |
||
13 |
市统计局 |
0770-2826065 |
0770-2826575 |
||
1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70-2880930/12315 |
0770-2881059 |
||
1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770-2828986 |
0770-2836585 |
||
16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0770-2835661/6106810 |
0770-2828942 |
||
17 |
市商务局 |
0770-2801802 |
0770-2801808 |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0770-2880798 |
0770-2880799 |
||
19 |
市水利局 |
0770-2820417 |
0770-2827417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0770-2823632 |
0770-2824477 |
||
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70-2880635 |
0770-2881276 |
||
22 |
市生态环境局 |
0770-2822133/12369 |
0770-2833809 |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0770-2822156 |
0770-2837266 |
||
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0-2822346 |
无 |
||
25 |
市财政局 |
0770-6102386 |
0770-2881225 |
||
26 |
市司法局 |
0770-2818912 |
0770-2827352 |
||
27 |
市民政局 |
0770-2831968 |
0770-2822900 |
||
2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70-2822852 |
0770-2818107 |
||
29 |
市科学技术局 |
0770-2822462 |
0770-2822126 |
||
30 |
市教育局 |
0770-2883800/2883811 |
0770-2883812 |
||
3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770-2822339 |
0770-2827962 |
||
32 |
市气象局 |
0770-2822343 |
0770-2834687 |
||
33 |
市委宣传部 |
0770-2822431 |
0770-2834770 |
||
34 |
市监察委 |
0770-2822387 |
0770-2818037 |
||
35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770-2822309 |
0770-2822309 |
||
36 |
市总工会 |
0770-2822145 |
0770-2828066 |
||
37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0770-2880600 |
0770-2880621 |
||
38 |
团市委 |
0770-2822428 |
0770-2832428 |
||
39 |
市妇联 |
0770-2822161 |
0770-2822161 |
||
40 |
军分区 |
0770-3291600 |
0770-3291626 |
||
4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770-2822832 |
0770-2822832 |
||
42 |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
0770-2295000 |
0770-2295138 |
||
43 |
防城港海事局 |
12395 |
0770-2825110 |
||
44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0770-2880561 |
0770-2882931 |
||
45 |
防城港供电局 |
0770-6166468 |
0770-6166471 |
||
46 |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
0770-2823032 |
0770-2827620 |
||
47 |
防城港火车站 |
0770-2204492 |
0770-2204402 |
||
48 |
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 |
0770-2076316 |
无 |
||
49 |
中石油防城港销售分公司 |
0770-6106630/6106688 |
无 |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单
组名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非煤矿山组 |
曾耀鹏 |
市工信委 |
工程师 |
大专 |
采矿 |
13768008568 |
w2818558@163.com |
李韦鸿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工程师 |
大学 |
采矿 |
13877013168 |
fcgshyj@163.com |
|
蒙烈 |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区分局 |
工程师 |
大专 |
地质矿产 |
13907705133 |
13907705133@qq.com |
|
卜桂生 |
东兴市工信局 |
工程师 |
大学 |
地质 |
13977048692 |
|
|
黄乃忠 |
东兴市发改局 |
工程师 |
大学 |
机电 |
13877053613 |
|
|
黄炳星 |
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工程测量 |
13481743603 |
|
|
李炳海 |
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矿物资源工程 |
13768505896 |
|
|
邓建进 |
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煤矿开采技术 |
13977655327 |
354691119@qq.com |
|
电力组 |
陈乐平 |
防城港供电局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电力系统发配电 |
13768109188 |
287501603@qq.com |
王伟锋 |
防城港供电局 |
工程师 |
本科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13807707668 |
wang_wf.fcg@gx.csg.cn |
|
吴炳修 |
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结构工程 |
18077061508 |
bxwu@clpgx.com.cn |
|
武常胜 |
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
13768101349 |
cswu@clpgx.com.cn |
|
危化组 |
唐国钦 |
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化工工艺 |
13877021508 |
13877021508@163.com |
艾长臣 |
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18607706088 |
18607706088@163.com |
|
赵家林 |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基本有机化工 |
18677010688 |
zjlin@chinagasholdings.com |
|
冯国军 |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机电一体化 |
18677010117 |
569526108@qq.com |
|
唐嘉星 |
防城天睦化工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化工机械 |
13907709957 |
kmtjx@163.com |
|
梁冬萍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无机化工 |
13707883939 |
13707883939@163.com |
|
潘天飞 |
防城港枫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5307841656 |
|
|
王挺涛 |
中海油广西防城港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化工工业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精细化工 |
15296162588 |
wangtt@cnooc.com.cn |
|
肖长根 |
防城港市明良长富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石油加工 |
18807707333 |
mlcfxcg@126.com |
|
周健 |
防城港市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本科 |
消防工程 |
13877030869 |
|
|
叶水木 |
防城港市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发配电 |
18677013586 |
|
|
余沥涛 |
防城港市烨达石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副总经理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3878403133 |
|
|
莫安柳 |
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化工机械 |
13977267913 |
Kong2644@163.com |
|
交通组 |
项有兴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副支队长 |
本科 |
政法 |
13877018969 |
|
黄诚军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秩序科科长 |
本科 |
法律 |
18807802766 |
fcgjjzxk@163.com |
|
农恒佳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副科长 |
本科 |
法律 |
13877023598 |
|
|
建筑组 |
廖 文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防灾减灾与工程防护 |
13307709790 |
410462665@qq.com |
黄日斌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工程师 |
专科 |
土木工程 |
13907808077 |
2311383623@qq.com |
|
汪阳春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中级职称 |
研究生 |
建筑与土木工程 |
15107705891 |
364240418@qq.com |
|
林梅英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工程师 |
本科 |
工程管理 |
13877022067 |
821663893@qq.com |
|
陆 宁 |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水电工程建筑 |
13877011118 |
1946998494@qq.com |
|
何钦源 |
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13507708638 |
|
|
颜传富 |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房屋工程 |
13877013339 |
270666126@qq.com |
|
梁岗 |
广西诚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
18907709166 |
7709166@sina.com |
|
张春梅 |
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土木系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管理 |
13907801265 |
635063233@qq.com |
|
机械设备组 |
唐旺 |
防城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
助工 |
本科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13877035611 |
gxgjs@gxqts.gov.cn |
梁敏勇 |
防城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
工程师 |
本科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18607708291 |
454875601@qq.com |
|
续斌 |
广西杭氧金川新锐气体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设备工程 |
18877001000 |
441596119@qq.com |
|
冶金工贸组 |
陈红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中级冶金工程师
|
本科 |
冶金专业 |
18677007209 |
Chenhong01@jnmc.com |
王发成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550770015 |
1550770015@126.com |
|
袁俊杰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环境科学 |
18677005720 |
thingolgf@126.com |
|
王首波 |
武钢防城钢铁项目建设指挥部工程指挥部 |
安全处长 |
研究生 |
工业经济管理 |
13971692656 |
911713699@qq.com |
|
王来荣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钢铁冶炼 |
15296180990 |
|
|
于国青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冶金专业 |
13667709257 |
|
|
王永奇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冶金工程 |
13597123875 |
442451951@qq.com |
|
职业卫生组 |
文樟泰 |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大专 |
医学影像诊断 |
13807708628 |
13807708628@139. com |
石祖锟 |
防城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疾病预防控制中级 |
中专 |
公共卫生 |
13217709815 |
fcgscdcwsk@163com |
|
钟雷 |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
高级工人 |
大专 |
职业健康 |
13807708340 |
552350663@qq.com |
|
综合组 |
邓韬伟 |
防城港市公安消防支队 |
助理工程师 |
本科 |
建筑消防 |
13977040766 |
|
张玉全 |
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 |
13507704477 |
zhangyuquanfcg@wilmar-intl.com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靠近防城港市国境线发生并对防城港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包括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灾救助,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下一级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
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严密防范,同时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指挥,重兵扑救,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合,安全高效。
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IV)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详见附件7.3。
森林火灾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森林火灾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森林火灾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要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应对,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森林火灾,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未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Ⅳ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Ⅲ级森林火灾或较严重Ⅲ级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主要包括:
(1)《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森林火灾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辖区的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森林火灾的工作指南。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在市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森林火灾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时,设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党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森林消防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委、市气象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市民政局、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2)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
①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②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应急处置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初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指挥长;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④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5)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见附件7.1防城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成立市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布置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应急处置条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及有关部门通报扑灭火情况;
(6)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扑灭火工作组。由市森林消防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森林扑灭火队伍等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森林消防队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防城港供电局、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协同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民政局、公安局、森林火灾所涉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森林火灾所涉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市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及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市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扑灭火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到森林火灾现场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详见附件7.4《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设立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考核等重大问题,承担本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工作。
林区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明确其职责。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乡镇行政交界林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1)防城港、崇左、南宁、钦州等市联防组织:我市和崇左、南宁、钦州等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市间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2)中越区域联防组织:边境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八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驻防城港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应对、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各级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划分并适时调整森林火险区划;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组织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墓地周边、防火林带及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计划烧除,营造防火林带和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森林火灾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
(2)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3)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
(4)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各级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号。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与森林防火工作力度成正相关,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预警的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1)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所有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气象局部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2)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各种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的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3)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督查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红色预警响应:所有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防火办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 应急处置与扑灭火
3.3.1 森林火灾监测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综合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报告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应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应及时报告。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与本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
(1)森林火险林区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火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森林火险应对工作。
(3)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处置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1)当森林火灾级别为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2)当森林火灾级别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各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森林火灾应急的牵头处置部门承担。原则上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全部由具有应急调度职能的部门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处置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
(3)较大级别(III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时,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可以调度防城港市范围内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森林火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森林火灾原因,评估森林火灾发展趋势,预测森林火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森林火灾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应急处置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扑灭火
森林火灾发生后,指挥部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目标、重要林分保护,再次考虑森林火灾扑救。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各阶段工作详见附件2)。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托市火灾应急处置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火灾应急处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对森林火灾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在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森林火灾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的指令,在市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森林火灾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1)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森林火灾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由相关市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防城港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森林火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灾害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受森林火灾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森林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统计上报。
对于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林业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审理;相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加强体能锻炼、扑火训练及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战斗力;队伍之间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在县(市、区)内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和实施。在市内跨县调动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联防单位之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由联防单位之间商定。
4.2 财力支持
(1) 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市所需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市财政预算。
(2)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森林火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影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
(3) 对受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4) 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5)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 建立健全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处置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处置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以及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专业森林消防队应营建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应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检修、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供应。
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性或跨县(市、区)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自治区援助。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本级申请援助。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组建者共同负责。
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场地理坐标经纬度、地名、附近水源情况报告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请求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调度飞机,实施扑火队伍和物资运送、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作业。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扑灭火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森林火灾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2)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森林火灾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及时分析火险天气形势,查看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相关信息,综合当地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应分级建立全市统一、互联互通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并将森林防火资源数据及其他部门可用于森林防火的资源,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应急预案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森林火灾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牵头起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以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形势的发展适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林来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 县乡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4)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处置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对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生国境外森林火灾烧入或国境内森林火灾烧出情况时,发生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印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监督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能力建设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监控森林火灾应对情况,妥善处理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一)扑火指挥。综合研判火情,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力量,组织实施扑火作业。
(二)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各种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地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指导和督促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扑火救灾处置工作。
(三)现场督导。组织工作组赴火灾发生地开展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相关批示、指示精神,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
(四)后勤保障。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预报。
(五)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的扑灭火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森林火灾和扑灭火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扑灭火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森林火灾相关信息;负责联系武警和驻市部队参与扑灭火工作。牵头负责组织综合消防应急处置力量参加扑灭火工作;邀请有关专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扑灭火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控制及各种森林火灾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对扑灭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分析。
市森林消防队: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控制及各种森林火灾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对扑灭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扑灭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灭火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提供应急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相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通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信息渠道,组织报道火场重大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森林火灾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一旦发生因火灾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