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市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地质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影响和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以防为主、防避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主动避险的防御措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区域,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特别重大(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重大(I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II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12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24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IV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质灾害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地质灾害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地质灾害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都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地质灾害,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质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和较大地质灾害,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地质灾害,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Ⅳ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Ⅲ级地质灾害或较严重Ⅲ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主要包括:
(1)《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质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由各负有地质灾害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3)市辖区的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基层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地质灾害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地质灾害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地质灾害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防城港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生地质灾害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地质灾害时,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局党组书记、局长及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监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
(2)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
①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②根据地质灾害后果和地质灾害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初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指挥长;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④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5)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地质灾害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统筹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地质灾害相关信息;负责联系武警和驻市部队参与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有关专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保卫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地质灾害现场和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地质灾害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国资委:参与区属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区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需由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水利局:协助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堰塞湖处置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一旦发生因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村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市监察委:依法依纪调查处理地质灾害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检验机构对地质灾害有关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督导。参与市建成区地面塌陷应急治理工程的检测及鉴定工作,为地质灾害调查提供工程勘查地质资料。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组织受损市政设施的抢修,包括组织管道线路管理单位对受损管道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市政设施功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管线单位做好供水、燃气、电力等重要线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总工会:参与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工作。
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防城港军分区: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负责地质灾害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置地质灾害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地质灾害情况,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做好先期处置并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综合职责见附件7.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综合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时,成立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地质灾害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地质灾害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及有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及救援情况;
(6)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市应急局、地质灾害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地质灾害控制及各种地质灾害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医院、地质灾害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防城港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
责,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协同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公安局、民政局、地质灾害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地质灾害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地质灾害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及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市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市级现场指挥部成员构成视情决定。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上级党委、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下设地质灾害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领导、指挥、工作机构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的应对组织指挥机构。
防城港境内是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地区,灾害的类型以小型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为主,造成地质灾害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造成和人为因素引发。
城区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形成原因是人类工程破坏地质环境活动强烈,各建设项目业主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淡薄,部分基坑深度远低于地下水位,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地下水水力坡度增大,侵蚀能力加强。当岩溶地区地下水动力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地下水位显著降低时,岩溶地面塌陷就存在频发多发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业工程建设开挖深基坑,大量过度抽排地下水,引发岩溶地面塌陷,造成汽车掉进塌陷坑中,同时导致小区房屋地面或墙体发生开裂,而市建成区岩溶地面塌陷灾害隐患时刻威胁着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房屋建筑物的安全。
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切坡建房户、村庄、医院、学校、旅游景点、水库下游、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工棚等人员聚集区,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接警与处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一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二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三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四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通过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市领导小组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人民政府向预警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一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
(2)二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政府办向预警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二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防范要求。预警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三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政府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4)四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牵头部门办公室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建立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如下: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域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按要求逐级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立即速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本行政区域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按要求逐级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速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速报内容如下: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进行续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质灾害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地质灾害应对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乡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地质灾害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地质灾害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地质灾害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发生地质灾害的基层单位依托市抢险救援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地质灾害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地质灾害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地质灾害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的指令,在市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地质灾害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自治区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扩大应急。
(1)信息发布原则
市委宣传部要指定有关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后果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的,应按照“3.3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由相关市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发布要求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地质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牵头负责善后处置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市政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参加救援单位及财产被调用、征用单位提供的补偿清单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等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地质灾害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院抢救,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地质灾害现场后,地质灾害发生单位要指定人员配合120急救中心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受伤人员转交、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住院治疗等相关事项),并全程跟踪治疗情况。人员伤亡赔偿、补偿等善后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理。应急结束后,督促地质灾害发生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含受伤、死亡人员姓名、住址、家属联系方式,目前状况等信息)上报,民政部门人员负责与受伤人员本人或家属、死亡人员家属接洽,协商并妥善安排好家属接待及受伤人员治疗等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
(7)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遇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制定地质灾害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地质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地质灾害,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地质灾害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乡级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调查按国务院《地质灾害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市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
(4)重大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受地质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2)各基层单位建立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我市各类应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并具有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相关应急能力的应知培训和应会训练。
(1)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市所需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市财政预算。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影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
对受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质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拟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各类地质灾害的需要。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编制清单,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限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编制《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装备清单》,供应急救时查询和调用。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地质灾害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地质灾害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本预案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质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各类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相衔接。
(4)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市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2)市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级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地质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乡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地质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地质灾害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质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12号同时作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防城港市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水利局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上学上课问题。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村农业局负责收集、整理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次生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诱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机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防城港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公安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对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防城港供电局、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等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单位负责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地质灾害抢险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防御地质灾害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其他业主: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负责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
单 位 |
应急电话 |
传真 |
|||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
|||||
1 |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
0771-5883508 |
0771-5898331 |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771-2807778 |
0771-2807529 |
||
3 |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
0771-5659200 |
||
4 |
市委值班室 |
0770-2818216 |
0770-2818500 |
||
5 |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
0770-2823587 |
0770-2821542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0770-2816136 |
0770-2834810 |
||
7 |
市公安局 |
0770-6126110 |
0770-6126109 |
||
8 |
市海洋局 |
0770-2839858 |
0770-2839028 |
||
9 |
市林业局 |
13768005800 |
0770-2832293 |
||
10 |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0770-2827227 |
0770-2836136 |
||
11 |
市医疗保障局 |
0770-2871177 |
0770-2835783 |
||
12 |
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 |
0770-2829101 |
0770-2829200 |
||
13 |
市统计局 |
0770-2826065 |
0770-2826575 |
||
1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70-2880930/12315 |
0770-2881059 |
||
1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770-2828986 |
0770-2836585 |
||
16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0770-2835661/6106810 |
0770-2828942 |
||
17 |
市商务局 |
0770-2801802 |
0770-2801808 |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0770-2880798 |
0770-2880799 |
||
19 |
市水利局 |
0770-2820417 |
0770-2827417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0770-2823632 |
0770-2824477 |
||
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70-2880635 |
0770-2881276 |
||
22 |
市生态环境局 |
0770-2822133/12369 |
0770-2833809 |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0770-2822156 |
0770-2837266 |
||
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0-2822346 |
无 |
||
25 |
市财政局 |
0770-6102386 |
0770-2881225 |
||
26 |
市司法局 |
0770-2818912 |
0770-2827352 |
||
27 |
市民政局 |
0770-2831968 |
0770-2822900 |
||
2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70-2822852 |
0770-2818107 |
||
29 |
市科学技术局 |
0770-2822462 |
0770-2822126 |
||
30 |
市教育局 |
0770-2883800/2883811 |
0770-2883812 |
||
3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770-2822339 |
0770-2827962 |
||
32 |
市气象局 |
0770-2822343 |
0770-2834687 |
||
33 |
市委宣传部 |
0770-2822431 |
0770-2834770 |
||
34 |
市监察委 |
0770-2822387 |
0770-2818037 |
||
35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770-2822309 |
0770-2822309 |
||
36 |
市总工会 |
0770-2822145 |
0770-2828066 |
||
37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0770-2880600 |
0770-2880621 |
||
38 |
团市委 |
0770-2822428 |
0770-2832428 |
||
39 |
市妇联 |
0770-2822161 |
0770-2822161 |
||
40 |
军分区 |
0770-3291600 |
0770-3291626 |
||
4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770-2822832 |
0770-2822832 |
||
42 |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
0770-2295000 |
0770-2295138 |
||
43 |
防城港海事局 |
12395 |
0770-2825110 |
||
44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0770-2880561 |
0770-2882931 |
||
45 |
防城港供电局 |
0770-6166468 |
0770-6166471 |
||
46 |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
0770-2823032 |
0770-2827620 |
||
47 |
防城港火车站 |
0770-2204492 |
0770-2204402 |
||
48 |
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 |
0770-2076316 |
无 |
||
49 |
中石油防城港销售分公司 |
0770-6106630/6106688 |
无 |
组名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非煤矿山组 |
曾耀鹏 |
市工信委 |
工程师 |
大专 |
采矿 |
13768008568 |
w2818558@163.com |
李韦鸿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工程师 |
大学 |
采矿 |
13877013168 |
fcgshyj@163.com |
|
蒙烈 |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区分局 |
工程师 |
大专 |
地质矿产 |
13907705133 |
13907705133@qq.com |
|
卜桂生 |
东兴市工信局 |
工程师 |
大学 |
地质 |
13977048692 |
|
|
黄乃忠 |
东兴市发改局 |
工程师 |
大学 |
机电 |
13877053613 |
|
|
黄炳星 |
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工程测量 |
13481743603 |
|
|
李炳海 |
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矿物资源工程 |
13768505896 |
|
|
邓建进 |
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煤矿开采技术 |
13977655327 |
354691119@qq.com |
|
电力组 |
陈乐平 |
防城港供电局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电力系统发配电 |
13768109188 |
287501603@qq.com |
王伟锋 |
防城港供电局 |
工程师 |
本科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13807707668 |
wang_wf.fcg@gx.csg.cn |
|
吴炳修 |
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结构工程 |
18077061508 |
bxwu@clpgx.com.cn |
|
武常胜 |
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
13768101349 |
cswu@clpgx.com.cn |
|
危化组 |
唐国钦 |
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化工工艺 |
13877021508 |
13877021508@163.com |
艾长臣 |
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18607706088 |
18607706088@163.com |
|
赵家林 |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基本有机化工 |
18677010688 |
zjlin@chinagasholdings.com |
|
冯国军 |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机电一体化 |
18677010117 |
569526108@qq.com |
|
唐嘉星 |
防城天睦化工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化工机械 |
13907709957 |
kmtjx@163.com |
|
梁冬萍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无机化工 |
13707883939 |
13707883939@163.com |
|
潘天飞 |
防城港枫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5307841656 |
|
|
王挺涛 |
中海油广西防城港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化工工业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精细化工 |
15296162588 |
wangtt@cnooc.com.cn |
|
肖长根 |
防城港市明良长富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石油加工 |
18807707333 |
mlcfxcg@126.com |
|
周健 |
防城港市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本科 |
消防工程 |
13877030869 |
|
|
叶水木 |
防城港市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发配电 |
18677013586 |
|
|
余沥涛 |
防城港市烨达石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副总经理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3878403133 |
|
|
莫安柳 |
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化工机械 |
13977267913 |
Kong2644@163.com |
|
交通组 |
项有兴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副支队长 |
本科 |
政法 |
13877018969 |
|
黄诚军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秩序科科长 |
本科 |
法律 |
18807802766 |
fcgjjzxk@163.com |
|
农恒佳 |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副科长 |
本科 |
法律 |
13877023598 |
|
|
建筑组 |
廖 文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防灾减灾与工程防护 |
13307709790 |
410462665@qq.com |
黄日斌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工程师 |
专科 |
土木工程 |
13907808077 |
2311383623@qq.com |
|
汪阳春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中级职称 |
研究生 |
建筑与土木工程 |
15107705891 |
364240418@qq.com |
|
林梅英 |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工程师 |
本科 |
工程管理 |
13877022067 |
821663893@qq.com |
|
陆 宁 |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水电工程建筑 |
13877011118 |
1946998494@qq.com |
|
何钦源 |
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大专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13507708638 |
|
|
颜传富 |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房屋工程 |
13877013339 |
270666126@qq.com |
|
梁岗 |
广西诚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
18907709166 |
7709166@sina.com |
|
张春梅 |
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土木系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管理 |
13907801265 |
635063233@qq.com |
|
机械设备组 |
唐旺 |
防城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
助工 |
本科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13877035611 |
gxgjs@gxqts.gov.cn |
梁敏勇 |
防城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
工程师 |
本科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18607708291 |
454875601@qq.com |
|
续斌 |
广西杭氧金川新锐气体公司 |
工程师 |
本科 |
设备工程 |
18877001000 |
441596119@qq.com |
|
冶金工贸组 |
陈红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中级冶金工程师
|
本科 |
冶金专业 |
18677007209 |
Chenhong01@jnmc.com |
王发成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安全管理 |
1550770015 |
1550770015@126.com |
|
袁俊杰 |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环境科学 |
18677005720 |
thingolgf@126.com |
|
王首波 |
武钢防城钢铁项目建设指挥部工程指挥部 |
安全处长 |
研究生 |
工业经济管理 |
13971692656 |
911713699@qq.com |
|
王来荣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大专 |
钢铁冶炼 |
15296180990 |
|
|
于国青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大专 |
冶金专业 |
13667709257 |
|
|
王永奇 |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冶金工程 |
13597123875 |
442451951@qq.com |
|
职业卫生组 |
文樟泰 |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大专 |
医学影像诊断 |
13807708628 |
13807708628@139. com |
石祖锟 |
防城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疾病预防控制中级 |
中专 |
公共卫生 |
13217709815 |
fcgscdcwsk@163com |
|
钟雷 |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
高级工人 |
大专 |
职业健康 |
13807708340 |
552350663@qq.com |
|
综合组 |
邓韬伟 |
防城港市公安消防支队 |
助理工程师 |
本科 |
建筑消防 |
13977040766 |
|
张玉全 |
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 |
13507704477 |
zhangyuquanfcg@wilmar-intl.com |
报告单位: 报告人:
|
事件时间: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基本情况表: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威胁人群:
现场指挥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
需要支援的项目:
|
信息部门: 接受时间: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为了规范全市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地质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影响和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以防为主、防避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主动避险的防御措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区域,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特别重大(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重大(I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III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12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24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IV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民航和航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质灾害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地质灾害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地质灾害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都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地质灾害,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质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和较大地质灾害,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地质灾害,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Ⅳ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Ⅲ级地质灾害或较严重Ⅲ级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地质灾害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主要包括:
(1)《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质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由各负有地质灾害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3)市辖区的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基层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地质灾害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地质灾害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地质灾害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防城港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生地质灾害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地质灾害时,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局党组书记、局长及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监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
(2)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
①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②根据地质灾害后果和地质灾害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初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指挥长;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④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5)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地质灾害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做好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统筹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地质灾害相关信息;负责联系武警和驻市部队参与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有关专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保卫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地质灾害现场和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地质灾害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国资委:参与区属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区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需由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水利局:协助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堰塞湖处置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一旦发生因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村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市监察委:依法依纪调查处理地质灾害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检验机构对地质灾害有关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督导。参与市建成区地面塌陷应急治理工程的检测及鉴定工作,为地质灾害调查提供工程勘查地质资料。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组织受损市政设施的抢修,包括组织管道线路管理单位对受损管道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市政设施功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管线单位做好供水、燃气、电力等重要线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总工会:参与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工作。
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防城港军分区: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负责地质灾害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置地质灾害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地质灾害情况,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做好先期处置并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综合职责见附件7.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综合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时,成立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地质灾害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地质灾害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及有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及救援情况;
(6)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市应急局、地质灾害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地质灾害控制及各种地质灾害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医院、地质灾害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防城港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
责,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协同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公安局、民政局、地质灾害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地质灾害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地质灾害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及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市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市级现场指挥部成员构成视情决定。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上级党委、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下设地质灾害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领导、指挥、工作机构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的应对组织指挥机构。
防城港境内是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地区,灾害的类型以小型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为主,造成地质灾害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造成和人为因素引发。
城区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形成原因是人类工程破坏地质环境活动强烈,各建设项目业主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淡薄,部分基坑深度远低于地下水位,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地下水水力坡度增大,侵蚀能力加强。当岩溶地区地下水动力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地下水位显著降低时,岩溶地面塌陷就存在频发多发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业工程建设开挖深基坑,大量过度抽排地下水,引发岩溶地面塌陷,造成汽车掉进塌陷坑中,同时导致小区房屋地面或墙体发生开裂,而市建成区岩溶地面塌陷灾害隐患时刻威胁着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房屋建筑物的安全。
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切坡建房户、村庄、医院、学校、旅游景点、水库下游、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工棚等人员聚集区,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接警与处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一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二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三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四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通过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市领导小组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人民政府向预警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一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
(2)二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政府办向预警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二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防范要求。预警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三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政府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4)四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牵头部门办公室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建立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如下: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域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按要求逐级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立即速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本行政区域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按要求逐级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速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速报内容如下: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进行续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质灾害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地质灾害应对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乡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地质灾害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地质灾害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地质灾害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发生地质灾害的基层单位依托市抢险救援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地质灾害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地质灾害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地质灾害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的指令,在市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地质灾害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自治区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扩大应急。
(1)信息发布原则
市委宣传部要指定有关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后果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的,应按照“3.3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由相关市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发布要求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地质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牵头负责善后处置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市政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参加救援单位及财产被调用、征用单位提供的补偿清单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等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地质灾害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院抢救,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地质灾害现场后,地质灾害发生单位要指定人员配合120急救中心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受伤人员转交、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住院治疗等相关事项),并全程跟踪治疗情况。人员伤亡赔偿、补偿等善后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理。应急结束后,督促地质灾害发生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含受伤、死亡人员姓名、住址、家属联系方式,目前状况等信息)上报,民政部门人员负责与受伤人员本人或家属、死亡人员家属接洽,协商并妥善安排好家属接待及受伤人员治疗等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
(7)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遇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制定地质灾害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地质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较大地质灾害,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地质灾害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乡级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调查按国务院《地质灾害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市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
(4)重大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受地质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2)各基层单位建立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我市各类应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并具有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相关应急能力的应知培训和应会训练。
(1)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市所需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市财政预算。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影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
对受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
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质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拟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各类地质灾害的需要。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编制清单,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限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编制《防城港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装备清单》,供应急救时查询和调用。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地质灾害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地质灾害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本预案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质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各类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相衔接。
(4)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市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2)市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级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地质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乡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地质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地质灾害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质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12号同时作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防城港市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水利局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上学上课问题。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村农业局负责收集、整理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次生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诱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机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防城港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公安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对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防城港供电局、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等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单位负责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地质灾害抢险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防御地质灾害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其他业主: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负责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
单 位 |
应急电话 |
传真 |
|||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
|||||
1 |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
0771-5883508 |
0771-5898331 |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771-2807778 |
0771-2807529 |
||
3 |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
0771-5659200 |
||
4 |
市委值班室 |
0770-2818216 |
0770-2818500 |
||
5 |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
0770-2823587 |
0770-2821542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0770-2816136 |
0770-2834810 |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