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各种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我市毗邻的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救助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灾害救助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整合各种救灾资源,综合采取多种手段,科学应对各种自然灾害;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自下而上启动相应层级应急预案中的相应层级响应:中国共产党防城港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及灾后重建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街道办)要发挥前线指挥部的作用,承担现场救助实施的责任;
(4)坚持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提升公众应急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受灾群众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开展生产自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5)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6)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事件按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9.4)划分。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当本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
(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由各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应急救助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4)同一次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涉及的乡(镇、街道)党委、 政府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根据自然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救助响应级别。对于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需要进行应急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后,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助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救助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防城港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助期间和灾后救助及灾后重建的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名单详见附件9.3)。
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5年以上)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处置和评估人员,以及应急、财政、发改、统计、城乡规划、住房评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林业、物资储备、城市管理、供电供水、市场管理、消防救援等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灾情统计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生活物资调运、应急救助实施、灾后重建等工作设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工作职能
(1)灾害预警信息专家组:根据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具体负责灾前组织抢险抢救和救助工作的技术研究和指导,防灾抗灾措施的制定实施工作;
(2)灾情统计评估专家组:参与灾区政府组织的灾害专项调查、统计,并对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地质灾害等进行风险评估;
(3)群众转移安置专家组:参与灾区政府组织的宣传、教育、培训及群众转移线路、安置选址等论证和技术指导工作;
(4)生活物资调运专家组:具体负责灾区政府对生活物资调运线路规划和运输安全保障的技术指导工作;
(5)应急救助实施专家组:及时分析自然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并具体负责应急救助工作的各项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6)灾后重建专家组: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技术指导和科技推广工作。
收到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基本地理信息数据,结合我市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有关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终止救助准备响应,或启动本级应急救助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 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1)对造成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1 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2)对造成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立即同时上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启动市本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核查、汇总、评估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灾情及救灾救助核报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全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4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或2.5万户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6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对受灾县(市、区)上报的灾情进行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委书记、市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政府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防城港市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召开市委、市人民政府会商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下午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文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设立工作组,指导县(市、区)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等驻贵部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市、区)政府向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并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2小时报送一次)。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防城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4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6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书记报告。
启动防城港市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市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分管副市长持召开会商会,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3小时报送一次)。
(6)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银保监局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9)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市长。
启动防城港市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市应急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协助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市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县(市、区)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防城港市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4小时报送一次)。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某一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启动防城市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有关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市、区)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视情况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6小时报送一次)。
(6)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县(市、区)、乡镇,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市、区)、乡镇等特殊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市本级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党委、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灾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灾区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 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或灾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市财政可用资金和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必要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及本级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市发改委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要按照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制定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将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每年年底由市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四响应需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和上年度启动四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际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过渡期救助人口数量、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数量提出下年度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物资储备标准为本市启动四级应急救助响应时所需救助人口数量救助10天的生活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及救助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救灾及救助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做好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建立健全本级救灾及救助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市工信局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作用,指导县(市、区)、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装备清单详看附表)。
附表: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
数量 |
用途 |
按二级响应标准配备 |
|
市 |
县(市、区) |
|||
无人机 |
6架 |
4架 |
检査灾情, 输送画面,为决策者提供救灾依据 |
10K㎡/架 |
冲锋舟 |
10艘 |
5艘 |
运送紧急转移人员、物资 |
10000人/艘 |
橡皮艇 |
10艘 |
5艘 |
运送紧急转移人员、物资 |
10000人/艘 |
海事卫星电话 |
20部 |
10部 |
保障通讯畅通 |
1个灾点/部 |
救灾专用车 |
2辆 |
1辆 |
指挥用车 |
县/1辆 |
摄录像器材 |
2套 |
1套 |
输送灾情实时画面 |
县/1套 |
卫星接收终端接收器 |
25台 |
15台 |
丈量农作物等受灾面积 |
按每组5人配备 |
全球定位系统(北斗) |
2台 |
1台 |
为救援部门提供准确定位 |
按县/1台配备 |
对讲机 |
20对 |
10对 |
实时调度指挥 |
现场人手1台 |
无线上网笔记本电脑 |
4台 |
2台 |
现场接收文件、整理上报材料 |
根据需要配备 |
装备运输车 |
1辆 |
1辆 |
运输救灾装备 |
根据需要 |
吊车 |
1辆 |
1辆 |
吊救灾用装备 |
根据需要 |
挖掘机 |
1台 |
1台 |
救灾用 |
根据需要 |
超声波探生仪 |
1台 |
1台 |
专业队伍到前用 |
根据需要 |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局协调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县(市、区)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驻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防城港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地域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地域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市应急救援(救灾救助)行动。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及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应急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及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民政、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保险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绩效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做好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市应急救灾救助领域中的作用。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国家和自治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 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综合性演练。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各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1 |
水旱灾害 |
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
2 |
气象灾害 |
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
3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4 |
地质灾害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
5 |
海洋灾害 |
海洋局 |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
||
6 |
森林草原火灾 |
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
7 |
生物灾害 |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
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
|
|
|
|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
应急管理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防城港相关单位 |
2 |
医学救援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红十字会 |
3 |
通信保障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 |
4 |
现场信息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 |
6 |
群众生活 |
应急管理局 |
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公安局 |
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 |
8 |
新闻保障 |
宣传部 |
市网信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科技局、教育局、科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海洋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文水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商务局、国有资产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震监测信息中心、供电局、外事侨务办、科技局、科协、团市委、妇联、工会、红十字会、防城港火车站、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中石油防城港分公司。
序号 |
单 位 |
应急电话 |
传真 |
||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
|||||
1 |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
0771-5883508 |
0771-5898331 |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771-2807778 |
0771-2807529 |
||
3 |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
0771-5659200 |
||
4 |
市委值班室 |
0770-2818216 |
0770-2818500 |
||
5 |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
0770-2823587 |
0770-2821542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0770-2816136 |
0770-2834810 |
||
7 |
市公安局 |
0770-6126110 |
0770-6126109 |
||
8 |
市海洋局 |
0770-2839858 |
0770-2839028 |
||
9 |
市林业局 |
13768005800 |
0770-2832293 |
||
10 |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0770-2827227 |
0770-2836136 |
||
11 |
市医疗保障局 |
0770-2871177 |
0770-2835783 |
||
12 |
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 |
0770-2829101 |
0770-2829200 |
||
13 |
市统计局 |
0770-2826065 |
0770-2826575 |
||
1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70-2880930/12315 |
0770-2881059 |
||
1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770-2828986 |
0770-2836585 |
||
16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0770-2835661/6106810 |
0770-2828942 |
||
17 |
市商务局 |
0770-2801802 |
0770-2801808 |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0770-2880798 |
0770-2880799 |
||
19 |
市水利局 |
0770-2820417 |
0770-2827417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0770-2823632 |
0770-2824477 |
||
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70-2880635 |
0770-2881276 |
||
22 |
市生态环境局 |
0770-2822133/12369 |
0770-2833809 |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0770-2822156 |
0770-2837266 |
||
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0-2822346 |
无 |
||
25 |
市财政局 |
0770-6102386 |
0770-2881225 |
||
26 |
市司法局 |
0770-2818912 |
0770-2827352 |
||
27 |
市民政局 |
0770-2831968 |
0770-2822900 |
||
2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70-2822852 |
0770-2818107 |
||
29 |
市科学技术局 |
0770-2822462 |
0770-2822126 |
||
30 |
市教育局 |
0770-2883800/2883811 |
0770-2883812 |
||
3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770-2822339 |
0770-2827962 |
||
32 |
市气象局 |
0770-2822343 |
0770-2834687 |
||
33 |
市委宣传部 |
0770-2822431 |
0770-2834770 |
||
34 |
市监察委 |
0770-2822387 |
0770-2818037 |
||
35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770-2822309 |
0770-2822309 |
||
36 |
市总工会 |
0770-2822145 |
0770-2828066 |
||
37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0770-2880600 |
0770-2880621 |
||
38 |
团市委 |
0770-2822428 |
0770-2832428 |
||
39 |
市妇联 |
0770-2822161 |
0770-2822161 |
||
40 |
军分区 |
0770-3291600 |
0770-3291626 |
||
4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770-2822832 |
0770-2822832 |
||
42 |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
0770-2295000 |
0770-2295138 |
||
43 |
防城港海事局 |
12395 |
0770-2825110 |
||
44 |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
0770-2880561 |
0770-2882931 |
||
45 |
防城港供电局 |
0770-6166468 |
0770-6166471 |
||
46 |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
0770-2823032 |
0770-2827620 |
||
47 |
防城港火车站 |
0770-2204492 |
0770-2204402 |
||
48 |
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 |
0770-2076316 |
无 |
||
49 |
中石油防城港销售分公司 |
0770-6106630/6106688 |
无 |
2.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4.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包括我区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区发生特大干旱;
4. 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1. 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我区或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1. 在本区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 在本区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 本区内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1. 在本市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5.0 ≤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1. 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1.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 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1.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 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 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1.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
2. 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为一般海洋灾害。
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我区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1. 我市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我市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三)较大生物灾害
我市较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我市或多个县(市、区)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1. 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 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和其他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 连续燃烧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 造成重大影响,或位于我区与邻省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各种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我市毗邻的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救助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灾害救助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整合各种救灾资源,综合采取多种手段,科学应对各种自然灾害;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自下而上启动相应层级应急预案中的相应层级响应:中国共产党防城港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及灾后重建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街道办)要发挥前线指挥部的作用,承担现场救助实施的责任;
(4)坚持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提升公众应急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受灾群众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开展生产自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5)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6)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事件按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9.4)划分。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当本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
(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时,由各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应急救助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4)同一次自然灾害需应急救助涉及的乡(镇、街道)党委、 政府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根据自然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救助响应级别。对于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需要进行应急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后,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助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救助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防城港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助期间和灾后救助及灾后重建的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名单详见附件9.3)。
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5年以上)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处置和评估人员,以及应急、财政、发改、统计、城乡规划、住房评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林业、物资储备、城市管理、供电供水、市场管理、消防救援等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灾情统计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生活物资调运、应急救助实施、灾后重建等工作设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工作职能
(1)灾害预警信息专家组:根据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具体负责灾前组织抢险抢救和救助工作的技术研究和指导,防灾抗灾措施的制定实施工作;
(2)灾情统计评估专家组:参与灾区政府组织的灾害专项调查、统计,并对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地质灾害等进行风险评估;
(3)群众转移安置专家组:参与灾区政府组织的宣传、教育、培训及群众转移线路、安置选址等论证和技术指导工作;
(4)生活物资调运专家组:具体负责灾区政府对生活物资调运线路规划和运输安全保障的技术指导工作;
(5)应急救助实施专家组:及时分析自然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并具体负责应急救助工作的各项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6)灾后重建专家组: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技术指导和科技推广工作。
收到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基本地理信息数据,结合我市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有关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终止救助准备响应,或启动本级应急救助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 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1)对造成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1 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2)对造成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立即同时上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启动市本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核查、汇总、评估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灾情及救灾救助核报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全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4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或2.5万户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6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对受灾县(市、区)上报的灾情进行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委书记、市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政府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防城港市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召开市委、市人民政府会商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下午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文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设立工作组,指导县(市、区)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等驻贵部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市、区)政府向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并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2小时报送一次)。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防城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4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6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书记报告。
启动防城港市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市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分管副市长持召开会商会,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3小时报送一次)。
(6)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银保监局监督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9)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应急响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市长。
启动防城港市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市应急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协助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市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县(市、区)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防城港市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4小时报送一次)。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某一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启动防城市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有关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市、区)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视情况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6小时报送一次)。
(6)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县(市、区)、乡镇,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市、区)、乡镇等特殊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市本级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党委、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灾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灾区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 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或灾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市财政可用资金和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必要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及本级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市发改委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要按照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制定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将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每年年底由市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四响应需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和上年度启动四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际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过渡期救助人口数量、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数量提出下年度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及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物资储备标准为本市启动四级应急救助响应时所需救助人口数量救助10天的生活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及救助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救灾及救助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做好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建立健全本级救灾及救助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及救助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市工信局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作用,指导县(市、区)、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装备清单详看附表)。
附表: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
数量 |
用途 |
按二级响应标准配备 |
|
市 |
县(市、区) |
|||
无人机 |
6架 |
4架 |
检査灾情, 输送画面,为决策者提供救灾依据 |
10K㎡/架 |
冲锋舟 |
10艘 |
5艘 |
运送紧急转移人员、物资 |
10000人/艘 |
橡皮艇 |
10艘 |
5艘 |
运送紧急转移人员、物资 |
10000人/艘 |
海事卫星电话 |
20部 |
10部 |
保障通讯畅通 |
1个灾点/部 |
救灾专用车 |
2辆 |
1辆 |
指挥用车 |
县/1辆 |
摄录像器材 |
2套 |
1套 |
输送灾情实时画面 |
县/1套 |
卫星接收终端接收器 |
25台 |
15台 |
丈量农作物等受灾面积 |
按每组5人配备 |
全球定位系统(北斗) |
2台 |
1台 |
为救援部门提供准确定位 |
按县/1台配备 |
对讲机 |
20对 |
10对 |
实时调度指挥 |
现场人手1台 |
无线上网笔记本电脑 |
4台 |
2台 |
现场接收文件、整理上报材料 |
根据需要配备 |
装备运输车 |
1辆 |
1辆 |
运输救灾装备 |
根据需要 |
吊车 |
1辆 |
1辆 |
吊救灾用装备 |
根据需要 |
挖掘机 |
1台 |
1台 |
救灾用 |
根据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