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防医保发〔2024〕19号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实施防城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以下简称“再次报销 ”)政策,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享受再次报销对象
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人员。
二、纳入再次报销费用的条件及范围
(一)报销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治疗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
(二)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再次报销业务。
三、再次报销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每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再次报销条件及范围的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
四、再次报销比例
(一)在广西区内或办理省外异地就医备案(不含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办理的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省外异地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五、再次报销最高支付限额
再次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六、再次报销基金来源
再次报销所需费用从本统筹地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结余基金中支出。
七、再次报销结算方式
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进入再次报销,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经办或直接结算。
八、再次报销施行时间
本方案施行时间为2025 年1月1日起。再次报销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方案由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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