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医疗机构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的办法开展费用结算工作。
三、收治的医疗机构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要做到“应结尽结”、“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如有疑问,请与市医疗保障局联系。
联系人:蒋丽茜,联系电话:2838397。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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