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有关办法,完善动态调整和市县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监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草案,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制定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组建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新组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于2019年2月15日挂牌成立,3月印发的三定方案核定行政编制9名,现实有人数8名。内设科室4个,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督科,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第二部分: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收入总预算2386.5万元;2023年部门支出总预算238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9.88万元,项目支出2216.27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收入总预算2386.5万元:其中卫生健康支出2325.99万元;行政运营支出60.51万元。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支出总预算2386.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分为2类,其中:
(1)卫生健康支出2325.9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7.46%;
(2)行政运行支出60.5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4%;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169.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12%;
(2)项目支出预算2216.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2.8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分为2类,其中:
(1)卫生健康支出2325.9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7.46%;同比增长1185.5万元,增长103.95%,增长原因为对城区城乡居民医疗补助资金1152万元于2023年7月划为市本级统筹,市本级统一纳入预算。
(2)行政运行支出60.5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4%,同比减少78.42万元,减少56.44%,减少原因坚持执行节约政策、节流开支。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169.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1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48.1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7.19%,同比增长28.11万元,增长23.42%,增长主要原因为职员调入。
公用经费预算21.7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81%,因上年无此科目,故无同比比对。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2216.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2.87%。增长
1075.78万元,增长94.33%,增长原因为对城区城乡居民医疗补助资金1152万元于2023年7月划为市本级统筹,市本级统一纳入预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38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69.8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2216.27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行政运行”科目60.51万元。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科目2325.99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69.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8.12万元,公用经费21.76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基本工资46.81万元
(二)津贴补贴32.71万元
(三)资金25.5万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9.36万元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66万元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4.21万元
(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16万元
(八)办公费0.68万元
(九)印刷费0.15万元
(十)水费0.06万元
(十一)电费0.24万元
(十三)邮电费1.84万元
(十四)差旅费1.84万元
(十五)维修(护)费0.06万元
(十六)会议费0.31万元
(十七)公务接待费0.19万元
(十八)工会经费0.54万元
(十九)其他交通费用9.6万元
(二十)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4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20万元(全口径),其中:
(1)公务接待费0.20万元,我局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相关规定执行,同比2022年0.18万元增长1.11%,主要原因新调入职工一名,接待基数同比增长。
(2)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3)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没有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购置 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因我局没有公务用车配置,故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持平。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部门2023年部门(单位)预算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行政运行60.51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3年无政府性预算安排,根据《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防城港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防财采〔2019〕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精神,提升行政工作效率,市直预算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凡是在协议供货品目录内的都需通过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我部门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70.03万元。其中:政府分散采购预算10.03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13.92%;政府购买服务预算62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86.08%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预算有3个项目按自治区绩效办文件的要求全部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涉及其他医疗保障管理事务支出761.72万元,其中:1、医疗救助配套补助资金477万元;2、对防城区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283.5万元;3、对防城区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22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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