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防医保发〔2024〕20号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9%。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4年 12月30日
文件下载: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