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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1-02 17:35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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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防城港市印发了《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防医保发〔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险政策要求,需要在2025年8月31日前执行全区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我市从2020年起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全市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同,当时未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45号文),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为确保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桂政办发45号文规定“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即从桂政办发45号文件实施的2023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前,各统筹区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要调整到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二)我市目前执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费率于2024年底结束,需要明确新的缴费比例。2023年印发的《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防医保发〔2023〕2号)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制定本《通知》,并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使我市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三)对标自治区待遇清单制度,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有利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向全省统筹过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提出“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左右(含生育保险0.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较低。我市从2014年起,按照自治区要求,执行广西统一的北部湾医保政策,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新冠疫情发生后,从2020年2月起,我市持续实施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此处“缴费费率”意思同“缴费比例”)政策,为8552家用人单位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近6亿元,减少4689名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共计552.85万元,降费率政策的执行极大减轻了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负担。

但我市目前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6%,相当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相比缴费比例偏低,在全区各设区市中最低。考虑到自治区全区统筹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还将有所调整,因此,我市应对标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文件依据

(一)明确生育保险费缴费率的政策。桂政办发45号文第七条规定“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中的“二、主要内容”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政策文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提出,“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左右(含生育保险0.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率:在职职工缴纳基本保费原则上控制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本统筹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之和”。

三、《通知》主要内容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按6%执行,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按6%执行,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5%执行。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9%。

四、施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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