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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6-15 16:15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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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防城港市2018—2020年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和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源头管控、统筹推进、协同共治,为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整治目标

  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2.9%,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49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在12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氮(NO2)控制在18微克/立方米以下。2019和2020年,力争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臭氧(O3)及其它大气污染物浓度比2018年再降低2%左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2.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以钢铁、制糖、浆纸、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浆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督促现有粮油、食品及其他中小企业完成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增加铺设蒸汽管道,推广使用中电火电厂的蒸汽,开展淘汰包括粮油公司燃煤锅炉在内的行动,争取2019年部分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提高钢铁、水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推广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2018年度完成不少于300辆,2019年度完成不少于400辆,2020年度完成不少于600辆。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市、区)城区禁止新建容量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 1.0%,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 0.8%。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4.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于201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要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整治时限:2018年8月20日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深化工业源治理工作。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按照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优化工业布局,限制高能耗污染企业入户,将产污大户远离城区,推进磷化企业的搬迁。督促金川、水泥搅拌、粉磨等企业逐步规划建设密闭廊道输送系统,减少物料转运等环节粉尘污染。督促金源等企业加快原料库棚建设,原料库棚建设完成前,所有矿粉原料堆放点须建围档并对矿粉原料进行苫盖。督促红砖厂于2018年上半年完成烟气脱硫、破碎工段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2018年至2019年底前每年完成40%以上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至2020年底完成全市所有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大查处力度,促进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完成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

  整治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2#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

  整治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按规定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建立“红黄牌”未达标警示制度,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

  整治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4.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铸造、轧钢、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5.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出台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等措施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加强老旧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强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与自治区环保厅平台联网。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建立并完善检测/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为环保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

  整治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财政局

  3.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走私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柴油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对于通过抽检发现的使用劣质油品承担企业运输任务的车辆,捆绑追究委托方企业相关责任。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五)强化扬尘综合整治力度。

  全市建筑工地落实规范要求无明显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密封无遗撒溢散,道路运输无明显扬尘。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落实环保要求,运输、搅拌作业等无明显扬尘。

  1.实行扬尘场地清单管理。对各辖区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扬尘重点路段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

  整治时限:2018年7月30日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2.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对未批先建土方平整施工工地,责令停工整改,指导施工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各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出口处设置显示屏,将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向公众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传输与市住建委、市环保局互联,同步数据传输,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整治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3.严控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的路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综合执法、住建、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

  整治时限:2018年8月30日,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局、农机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4.加强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治理。2018年8月底前制定水泥粉磨站、混凝土生产企业染污整治方案;督促加强对企业监管,按要求落实生产场地的硬化、绿化,做好道路清扫和洒水抑尘;建设企业出入口车辆清洗平台,车辆进出冲洗实行标准化管理;做好搅拌车清洁和防滴漏管理,产品运输车辆加盖密闭篷布,混凝土搅拌车卸料槽底部配置防滴漏装置;物料堆场根据物料类别相应进行网布遮盖、喷淋、设置防风抑尘墙、挡风屏等基本设施设备,落实“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推广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厂区的升级改造建设,物料存储、作业施工区建设采用全封闭式钢结构大棚或其它厂房式作业和存储车间。

  整治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委、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

  (六)大力推进防城港码头粉尘整治工作。

  码头散货苫盖率达到70%以上,装卸作业现场有喷雾抑尘设施,无明显施工扬尘,内部道路无明显扬尘污染。

  1.强化装卸作业粉尘控制。物料装卸船专用设备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必须设置抑尘装置。散货泊位装卸作业实施喷淋等湿法抑尘。物料输送要采用设置挡风板或防尘罩的带式输送机,落料、卸料处要配备吸尘、喷淋等抑尘设施。    

  2.强化堆存场地粉尘控制。对周转期长存放时间久的非专业化堆场采用网布进行苫盖,苫盖率达到70%以上。按环评要求,建设港区防风抑尘网,探索推进散货物料密闭式存储方式。非专业码头散货堆场加装喷淋(喷雾)设施,实现无缝覆盖。散货装车作业现场必须配备1台以上射雾抑尘设备,风速6级以上天气加强喷雾抑尘力度,效果不明显时停止作业。

  3.积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防控,提升疏港和作业效率,减少船舶压港时间。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加强靠港船舶燃油监督检查,实施港口及船舶岸电建设,制定岸电设施建设计划,使船舶靠泊时停止自身燃油发电,全部使用泊位岸电。

  4.严控柴油车和港作机械污染。港区内运输货物柴油车原则上使用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2018年底前,全面淘汰港区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推进港作机械“油改气”“ 油改电”工作。

  5.加强港区道路硬化、保洁和绿化。改进东大门至407#泊位疏港路的路面建设。参照城市道路深度保洁要求,港区主干道强化清扫和洒水抑尘措施;积极开展港区绿化,进港公路、港口主干道、两侧建设绿化带,提高防风抑尘能力。在符合港区建设规划下,于港区与市区交界建设生态廊道,种植高大树木生态旅游态林, 起到防尘隔离作用,避免西南扬尘吹到生活区。

  6.完善车辆自动清洗系统。在港区东门出口处及主要堆(料)场区出口设置通道式连续洗车场地,12#-22#泊位、402-407#泊位等主要散货堆场新建3座轮胎洗车槽,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确保出门车辆车体、底盘及车轮清洁,不带泥、带尘上路。

  7.加强环保基础工程建设。新建一座垃圾处理厂,及时清理处置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新建若干座2万立方米储水池,配套建设海堤前沿雨水收集沟槽,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储水池,严格控制污水直排入海;规划建设重金属标准场,重金属仓储库房必须建设出入口洗车平台,并进行污水回收处置、严禁含有重金属污水外排。

  8.健全监测监控网络。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散货码头、散货堆场设置和新增不少于4个视频和自动监控监测点设施。所有监测点位与港区控制系统实现联网。

  9.加强码头东门以外及东湾片区管理。及时清扫路面,每天定时利用洒水车雾炮车对路面清洗喷淋抑尘,确保码头东门至东湾大道红树林大桥沿线无明显扬尘。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分局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海洋局、海事局,港口区人民政府,市物流办

  (七)加强城乡面源污染管控工作。

  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处理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要求。烧烤经营实现入室经营,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农村秸秆还田制肥技术利用,无焚烧烟气污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1.强化城市露天烧烤摊和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城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逐步淘汰和禁止燃烧木炭、蜂窝煤等传统燃料;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港口政府、防城政府根据辖区划分对各自辖区进行规划烧烤区域,组织烧烤经营户入室经营,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教育局、供销社、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力推进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环保整治工作。

  按要求配套安装并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保意识,加强厂区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盲目扩张。认真贯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正)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自治区发改委 工信委关于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固定资产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844号)等文件精神,对产能严重过剩钢铁产能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盲目扩张。督促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重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

  2.强化污染防治,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实现超低排放。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7〕5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在贯彻落实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按要求配套安装并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强化环保意识,加强厂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确保在实现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启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整治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经开区管委,港口区人民政府

  3.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盛隆公司严格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建立大气重点污染排放点源全覆盖监控体系,扩大重点污染物排放点源监控范围,对盛隆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节点,必须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防城港经开区管委港口区人民政府

  4.强化环境执法。建立建全环境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把盛隆公司作为我市重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通过不断加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发现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打出执法最严组合拳。对企业加装实时监控系统,对企业高炉、转炉、烧结、热电锅炉、焦化等主要生产环节、主要点位加装用电、用气物料等使用情况的数据采集并实时传送,并对高炉、转炉、烧结、热电锅炉、焦化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传送至环保部门。强化高压严管,推动企业自觉守法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秩序。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港经开区管委

  (九)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预警分级标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方案,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管控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责任,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8年8月底前将新修订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整治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委、财政局、综合执法局

  2.强化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南宁、钦州、北海、崇左等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及时开展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警,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

  整治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防城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已另文印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和工作安排,以及攻坚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攻坚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详细的防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扎实组织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

  (二)强化执法督查。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乡镇、到人员,做到精准防控。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级相关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实行“红黑榜”通报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四)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将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同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五)加强舆论引导。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定期发布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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