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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防财采〔2025〕13号)

2025-05-28 13:45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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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FCZC2025-C3-990013-GXXD         

二、项目名称:防城港科技馆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健康主题科普展宣传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云湖路与集贤路交口西南侧         

被投诉人1: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马正开路116号

被投诉人2广西信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北湖北路18号昌泰尊府10栋昌泰公馆90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47日向防城港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2025年41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回复内容认定成交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不足,成交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3回复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函”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形式进行回复,编写内容错误,且公示内容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三)本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设置不完整、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等问题,同时磋商小组未根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磋商,影响了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以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撤销已签订的合同,责令采购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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