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防财采〔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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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赤港街北侧
二、 基本情况
经查,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在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G1-10004-GLGC)、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资助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G1-990321-GXGL)及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用房项目医院文化系统规划设计施工导视制作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G1-10003-GLGC)存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防财法〔2024〕1号)的相关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处以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处罚日期: 2026年3月31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0-610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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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