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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财采罚〔2019〕1号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7-26 00:00     来源:防城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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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财采罚〔2019〕1号   

 

  当事人:陆  宁

  工作单位:广西华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304号B2栋1302室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16日分别接到关于当事人陆宁在担任2019~2021年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评审专家时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问题的举报,为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现查明:

  2019年7月4日,该项目在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当事人陆宁在评标活动中担任评审专家,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经查,当事人陆宁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又兼任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评审活动中,当事人陆宁未能就与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回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陆宁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陆宁2万元的罚款;

  二、收回和注销陆宁的评审专家聘书,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本决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当事人陆宁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财政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 国家金库防城港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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