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今天: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手机版 智能机器人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微信公众号
防城港发布
微信
支持IPv6
无障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财监〔2024〕1号)

2024-01-05 15:45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正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正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65号西明商业广场A座13楼1311室                

二、 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广西正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加了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三十六(项目编号:FCZC2023-J1-10010-KLZB)竞标活动。当事人在参加此次竞标活动存在以不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放弃中标声明函等证据证明。                          

三、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的规定,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3805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监督检查科            

3、联系电话:0770-610232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