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财监〔2022〕28号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一)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交易规则。采购人要求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收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并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收取。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三)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收取比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政府采购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四)规范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处理。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
三、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全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制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也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五、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对发现违规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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