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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财监〔2023〕12号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3-02-22 17:10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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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财监〔2023〕1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随部门预算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和完整。

    (二)预留份额。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一)组织采购。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应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进行意向公开。公开内容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等。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公开,由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汇总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实施、在年度执行中调整的预算以及在执行中政府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等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的要求,在开展采购活动前,通过“政采云”平台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填报的采购项目名称应与采购内容相符合,填报金额不得超过部门预算金额,其中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备案时应上传上限控制价报告或经市投评中心备案的回执。

    (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具体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

    三、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一)合同管理

    1.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程序。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桂采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告。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完成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补充合同的签订。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的,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采购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支付预付款。对于未实行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

    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4.规范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合同内容不得约定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的收取。

    (二)履约验收。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770-6102976、6102323。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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